在職培訓是否算工齡

導讀:
張某當時將證明材料交給了單位。張某當時詢問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他們答復是按照被告上報的材料填寫的,張某去找單位解決,而單位對此卻遲遲不予糾正。張某認為單位沒有將張某上學期間的3年時間計入工齡是嚴重錯誤的,也與國家有關政策不符,其錯誤做法侵害了張某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用人單位兩次減少張某的3年工齡的行為程序違法,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是完全違法的。因此,張某要求單位恢復3年工齡的訴訟請求合法。那么在職培訓是否算工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某當時將證明材料交給了單位。張某當時詢問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他們答復是按照被告上報的材料填寫的,張某去找單位解決,而單位對此卻遲遲不予糾正。張某認為單位沒有將張某上學期間的3年時間計入工齡是嚴重錯誤的,也與國家有關政策不符,其錯誤做法侵害了張某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用人單位兩次減少張某的3年工齡的行為程序違法,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是完全違法的。因此,張某要求單位恢復3年工齡的訴訟請求合法。關于在職培訓是否算工齡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工齡的長短標志著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長短,也反映了它對社會和企業的貢獻大小和知識、經驗、技術熟練程度的高低。
案例介紹
張某1976年1月參加工作,后到A學校任國家正式教師,1978年經考核推薦去湖南長沙B學院上學3年。畢業后張某被分配到B第一勘察設計院工作。1997年,張某發現自己的工齡不對,于是找到當時工作的B第一設計院C分院,要求更正。原工作單位A學校(現為A鎮實驗小學)及勞動人事局都出具了證明證實張某是從單位工作以后才上大學的情況后,被告更正了對張某工齡的錯誤計算并補全了張某的工資。張某當時將證明材料交給了單位。張某于2010年退休,2011年4月份張某到C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領取社保證明時,發現又少了3年工齡,張某的工齡從1976年計算至2010年應為34年,而單位給張某計算的退休工齡是31年。張某當時詢問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他們答復是按照被告上報的材料填寫的,張某去找單位解決,而單位對此卻遲遲不予糾正。
張某認為單位沒有將張某上學期間的3年時間計入工齡是嚴重錯誤的,也與國家有關政策不符,其錯誤做法侵害了張某的合法權益。讀者:巴洪德
律師評析
本案中,張某單位的做法不妥,理由有三:
一、1997年用人單位增加張某3年工齡有證據支持,有法律依據,是合法有效的;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暫行條例第四條有明確規定:培訓期間工齡連續計算。
二、將張某的工齡從34年變為31年,并不是變更工齡通知書,因未給張某書面通知變更理由和依據,也未口頭或書面告知張某救濟途徑,而侵害張某合法權益,是違法的。
三、2010年4月,用人單位給張某補發工資時,少算3年工齡,少發40.50元,未給張某任何口頭或書面通知,也未說明少算工齡、少補工資的理由與依據,是違法的。
作為用人單位理應嚴格遵守人事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上訴人的檔案材料,因工作失誤,遺失員工重要的檔案材料,責任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而不應由員工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用人單位兩次減少張某的3年工齡的行為程序違法,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是完全違法的。因此,張某要求單位恢復3年工齡的訴訟請求合法。
知識拓展:
職工的前后工齡應連續計算的情況
1.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動工作、安排下崗者,調動、下崗(與企業保持勞動關系)前后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2.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以及調派前后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3.因企業停工歇業或者破產,職工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到其他企業工作者,調派前后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4.企業經轉讓、改組或者合并,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5.職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連續計算為本企業工齡;超過6個月病愈后,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以外,其前后工齡應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6.因工負傷或者職業病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計算為連續工齡;
7.轉入企業工作前的專門從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軍人的軍齡,均作連續工齡計算;
8.學徒在本企業學習期間,應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臨時工、試用人員轉為正式職工時,其本企業工齡,應自最后一次進入該企業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國營農場,墾殖場當職工的知識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的城鎮知識青年,在他們按政策離開農村、墾殖場或農村回城鎮參加工作以后,其在農場、墾殖場或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后的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10.歸國華僑職工,從進入本企業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歸僑職工在國外從事革命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回國內或受迫害回國的,如有可靠證明,報經中僑委審核屬實者,其在國外參加革命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