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是否需要重新分割

導讀:
[案情]2001年7月原被告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到居住地某市A區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當時雙方對于子女及財產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爭執的A區B小區的房產在被告與單位簽訂公有住房成本價出售協議書原告單位給被告所在單位出具了夫妻工齡證明表因此被告少交了按工齡系數應折扣的錢此處房子在參加房改時原被告尚未解除夫妻婚姻關系因此處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將此房遺漏故應重新分割此房產。那么房產是否需要重新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2001年7月原被告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到居住地某市A區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當時雙方對于子女及財產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爭執的A區B小區的房產在被告與單位簽訂公有住房成本價出售協議書原告單位給被告所在單位出具了夫妻工齡證明表因此被告少交了按工齡系數應折扣的錢此處房子在參加房改時原被告尚未解除夫妻婚姻關系因此處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將此房遺漏故應重新分割此房產。關于房產是否需要重新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王芳女56歲系某公司退休職員。
被告李明男59歲系某廠退休工人。
[案情]
2001年7月原被告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到居住地某市A區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當時雙方對于子女及財產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將位于A區A小區10號樓342室房產分割給被告被告給原告110000元錢。民政部門按婚姻登記管理條理的有關規定給原被告辦理了離婚手續。原被告拿到離婚證后被告于2001年8月底將342室房讓更為自己的名字。原被告在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前半個月在B區與他人簽訂了房地產經紀合同購買坐落于B區某小區50號樓262室的房子成交金額為130000元原告當時交購房定金12000元房產部門于2001年8月初給原告發了房產權證。原告以離婚后發現A區B小區一處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分割為由于2002年7月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此處住房。
在審理中
原告訴稱雙方由于感情不和于2001年7月初到民政部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離婚后發現以被告名義在A區B小區購買的一處民政房屋沒有分割該房為夫妻共同財產。經與被告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辯稱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根據民政部門婚姻登記管理條理有關規定原告無權提起訴訟。原告講離婚后在B小區發現有一處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分割這不是事實購此房時用了原告的工齡年限因此少拿了些錢這件事原告是知道的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原告對此房沒有爭議這處房子在離婚時已經分割完了。離婚協議中女方財產歸女方男方財產歸男方所有其中包括了這所房子不同意原告的這一訴訟請求。請求確認原告所要分割的該處房產歸被告所有并要求分割我們位于B區的共同房產。
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對查明的事實出現了如下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應保護原告人的合法權益重新分割原被告離婚前位于A區B小區的那一處未分割的房產因為該房產是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原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特殊約定此房歸一方所有不管原被告在離婚時是否對民政部門講明了有幾處房產此房產應為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現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分割此房產關于被告所提分割在B區的房產問題因此處房產是在雙方離婚后才發給原告房產證故該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應支持被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爭執的A區B小區的房產在被告與單位簽訂公有住房成本價出售協議書原告單位給被告所在單位出具了夫妻工齡證明表因此被告少交了按工齡系數應折扣的錢此處房子在參加房改時原被告尚未解除夫妻婚姻關系因此處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將此房遺漏故應重新分割此房產。關于被告要求分割B區房產的問題雖該房的房產權證是在雙方離婚后才發給了原告但因該處房產是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簽訂購買房產的經紀合同雖然當時原告交了12000元購房定金但這時原被告合法的婚姻關系并未解除原被告購房行為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此該房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法院也應予以分割。
第三種意見認為原被告離婚時在協議的情況下解除夫妻關系的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自治原則的體現原告承認被告在房改購A區B小區房子時用了自己的工齡年限而且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只有雙方當事人對子女財產及債務等事項達成協議后婚姻登記機關才能發給當事人離婚證這是國家賦予行政機關的權力。原被告對于自己采取什么樣的形式離婚這是雙方當事人對選擇權的體現本案原被告離婚時選擇的是行政程序而不是法律程序且在原被告離婚時不存在被告隱瞞或隱藏該處房產B小區房產的情形而且原告對被告購B小區房子時用了自己的工齡情況是知道的只是在離婚時對該處房產沒有爭議。即原被告在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對該處房產已自行分割完畢對于原告這一訴訟請求不應支持并應駁回原告要求重新分割該處房產的訴訟請求。對于被告要求重新分割在B區房產的問題因原告在本訴中沒有涉及此問題被告對此問題又未提出反訴故法院對被告所提此問題不應同案處理。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