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齡買斷款是否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導讀:
下崗補助金是人民政府支付給下崗職工的生活費用,具有未來生活保障金的性質,不宜將下崗補助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婚前的工齡所得的買斷工齡款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齡所得的買斷工齡款為夫妻共同財產,計算方法可參照《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四條關于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規定。如買斷工齡一方當事人因離婚將導致生活困難的,在分割買斷工齡款時可適當照顧買斷工齡一方的權益,多分或全部分配給買斷工齡一方。那么工齡買斷款是否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下崗補助金是人民政府支付給下崗職工的生活費用,具有未來生活保障金的性質,不宜將下崗補助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婚前的工齡所得的買斷工齡款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齡所得的買斷工齡款為夫妻共同財產,計算方法可參照《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四條關于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規定。如買斷工齡一方當事人因離婚將導致生活困難的,在分割買斷工齡款時可適當照顧買斷工齡一方的權益,多分或全部分配給買斷工齡一方。關于工齡買斷款是否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意見(民一庭傾向性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認為: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有關買斷工齡款問題時,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中有關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2.《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
21.一方婚后所得的下崗補助金和買斷工齡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下崗補助金是人民政府支付給下崗職工的生活費用,具有未來生活保障金的性質,不宜將下崗補助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買斷工齡款,即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一次性經濟補償,職工獲得補償離開工作單位,單位從此不再對職工負擔經濟責任所支付的款項。離婚訴訟中處理買斷工齡款的問題,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有關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規定處理,將一方領取的買斷工齡款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出年平均值(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一方參加工作時實際年齡之差),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3.《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
12.買斷工齡補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買斷工齡補償款屬于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單位發給職工的一次性費用,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費用有相似之處,可參照對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規定區別處理。
婚前的工齡所得的買斷工齡款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齡所得的買斷工齡款為夫妻共同財產,計算方法可參照《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四條關于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規定。
如買斷工齡一方當事人因離婚將導致生活困難的,在分割買斷工齡款時可適當照顧買斷工齡一方的權益,多分或全部分配給買斷工齡一方。
相關案例
1.離婚案件中,工齡買斷款可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方法進行分割——付某與葉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工齡買斷款,是員工將連續工齡一次性賣給企業,企業以年工齡計價,一次性支付連續工齡的費用,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案號:(2014)錦民一終字第00663號
審理法院: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離婚糾紛中,工齡買斷款可參照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標準予以分割——葉某某訴顏某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工齡買斷款兼有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屬性,在計算夫妻各方應得的份額方面,不應采取簡單的平分的做法。用人單位支付工齡買斷款是出于對勞動者在過去工作中作出的貢獻和為其將來的生活提供保障的目的,具有追溯性和延續性。在具體分割上,可參照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分割標準進行處理。
案號:(2011)臺溫民初字第1614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臺州市溫嶺市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0期
專家觀點
1.買斷工齡款的歸屬可參照對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規定處理
所謂的“買斷工齡”,實際上就是企業與下崗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勞動法》及相關規定支付給下崗職工經濟補償金的行為。社會上流行的“買斷工齡”一說,是不準確、不科學的,極易產生誤導。解除勞動關系要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但并不是“買斷工齡”,工齡不能買斷,也無法買斷。工齡就是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工齡的實際意義有兩個:一個是職工的許多待遇和他的工作年限有關;另一個就是自從職工的退休實行社會保險之后,沒有繳納養老保險金的這段工齡,視為已經繳納了。也就是說,職工的勞動合同雖然解除了,但職工的工齡照常有效,繼續工作后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可以實現連續計算。從工齡的這兩個具體作用而言,工齡是無法買斷的。從國家統計局1999年10月10日《1999年年報勞動統計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來看,該解答明確“一次性買斷工齡所支付給職工的費用從性質上說屬于保障性質而非勞動報酬性質,因此,不應統計為工資”。因此,將買斷工齡款完全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完全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都失之偏頗。如果將買斷工齡款一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考慮到審判實踐中存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較短的情況以及買斷工齡款的具體構成包含非工資補償或者再就業保障等因素,若簡單將買斷工齡款籠統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反而有失公平,容易激化矛盾。既然國家統計局沒有將買斷工齡款統計為工資,認為這種費用屬于保障性質而非勞動報酬性質,那么一概地將買斷工齡款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也是不合適的。雖然“買斷工齡”的提法沒有法律依據,但對于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買斷工齡款的糾紛總要有一個解決辦法。如果將買斷工齡款一概作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處理,完全不顧及另一方對家庭所做出的貢獻,也不盡合理。買斷工齡款是發放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費用,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有相似之處,均包含勞動或者軍隊工作補償、失業或再就業保障金。所以買斷工齡款的歸屬可參照對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當時制定該條司法解釋的思路是:將發給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對應的款項為夫妻共同財產,屬于軍人結婚前和離婚后所得部分為軍人的個人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長短將直接體現在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上。這條規定兼顧了婚姻雙方的利益,總的感覺是比較公平的。那么同樣道理,在處理買斷工齡款的問題時,將一方企業發放的買斷工齡款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平均值,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一方參加工作時實際年齡的差額,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即為夫妻共同財產。
(摘自:吳*芳:《夫妻一方所在企業發放的買斷工齡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中國民事審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9~245頁;轉載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民事卷)》,劉*權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2.工齡買斷款的分割不應“一刀切”,應區分工齡買斷款中不同的內容進行分割
筆者認為,對于工齡買斷款的分割不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進行。而應區分工齡買斷款中不同的內容進行分割。對于再就業補償金由于其性質類似于破產補償金,應當按照法律上對于破產補償金的分割規定進行處理。對于人身性補償金由于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性,因此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至于工齡買斷款中的經濟補償金部分,在某種意義上類似于軍人的“自主擇業費”,實踐中可以參照對“自主擇業費”的有關立法精神來理解和處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由此,實踐中對“工齡買斷款”中經濟補償金部分的分割也可以按此方法來計算。即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夫妻關系存續年限×[工齡買斷款總額÷(70-參加工作時的實際年齡)],該部分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除此之外,應屬買斷工齡方的個人財產。
對于“工齡買斷款”是否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司法實踐中也經歷了一個認識發展的過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中認為,可采取類推解釋的方法,根據其與養老保險金或醫療保險金等所共同具有的專屬于特定人身的性質,確定其在財產分割中的法律適用原則,即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意見又認為,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有關“工齡買斷款”問題時,可以參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有關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規定處理。后一觀點成為目前司法實踐中的主流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