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是否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導讀:
可見,在不同意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情況下,該商品房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其產權仍然歸屬A先生。雙方婚后共同還貸的6年款項及房子財產增值部分,A先生應對王某進行合理補償,尚未歸還的貸款由A先生承擔。那么商品房是否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見,在不同意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情況下,該商品房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其產權仍然歸屬A先生。雙方婚后共同還貸的6年款項及房子財產增值部分,A先生應對王某進行合理補償,尚未歸還的貸款由A先生承擔。關于商品房是否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