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領取條件養老保險金,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

導讀:
胡某、范某皆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做出部分改判,并駁回胡某關于分配范某的養老保險的請求。離婚案件中,對于尚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當事人賬戶內的養老保險金,是否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夫妻雙方或一方退休后,其收入不是工資收入,而是養老保險收入。《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第(三)項規定的“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即屬此情形,故本案中,所爭議的36680.88元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那么不符合領取條件養老保險金,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胡某、范某皆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做出部分改判,并駁回胡某關于分配范某的養老保險的請求。離婚案件中,對于尚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當事人賬戶內的養老保險金,是否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夫妻雙方或一方退休后,其收入不是工資收入,而是養老保險收入。《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第(三)項規定的“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即屬此情形,故本案中,所爭議的36680.88元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關于不符合領取條件養老保險金,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胡某與范某于1997年11月19日登記結婚,1998年6月19日生育一男孩。2009年2月11日,范某起訴要求離婚,同年的3月6日被駁回訴訟請求。2009年6月8日,胡某向一審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分割財產。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準與胡某與范某離婚。二、范某支付給胡某住房公房金38106.5元,限生效后30天內履行。三、婚生男孩由胡某撫養,范某每月支付827元給胡某。四、各自分住的家用電器各自所有。
胡某、范某皆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中胡某要求分配范某的養老保險賬戶中的36680.88元。二審法院審理后做出部分改判,并駁回胡某關于分配范某的養老保險的請求。
【焦點】
離婚案件中,對于尚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當事人賬戶內的養老保險金,是否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官點評】
胡某要求分配的范某的養老保險賬戶中的36680.88元是國家征繳的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費是國家控制管理的,是社會保障的一個收費項目,在個人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之前,這筆款是由國家控制的,不歸屬于個人所有。而養老保險金是國家根據繳費情況,在個人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之后由國家按照社會保障體制,發給個人的金額。只有在辦理了退休手續,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之后,當事人在養老保險賬戶中按月領取的款項才是養老保險金。而且養老保險金并不是對職工退休前工作的補償,而是對職工退休后生活的基本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