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養老保險金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導讀:
今年初,由于雙方感情不和,劉先生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請求分割房產等家庭共同財產。張女士仔細思考后認為,除了房產和股票之外,劉先生還有社保養老和商業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等,這些也是家庭財產。于是她向法院提出申請,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包括劉先生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在內的7萬多元財產。劉先生表示,無論是社保或是商業養老保險金等應在實際取得后計算,他要退休后才能按月領取,現在根本無法支付,怎么能當作共同財產呢?在我國《婚姻法》中,對于養老保險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那么社會養老保險金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今年初,由于雙方感情不和,劉先生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請求分割房產等家庭共同財產。張女士仔細思考后認為,除了房產和股票之外,劉先生還有社保養老和商業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等,這些也是家庭財產。于是她向法院提出申請,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包括劉先生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在內的7萬多元財產。劉先生表示,無論是社保或是商業養老保險金等應在實際取得后計算,他要退休后才能按月領取,現在根本無法支付,怎么能當作共同財產呢?在我國《婚姻法》中,對于養老保險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關于社會養老保險金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劉先生與太太都是公司里的白領階層,結婚4年多。在家庭理財上,夫妻倆商討分工,將劉先生的收入部分主要用于房貸、投資和保險等方面,而太太張女士的收入完全用于家庭日常開銷。今年初,由于雙方感情不和,劉先生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請求分割房產等家庭共同財產。
養老保險金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張女士仔細思考后認為,除了房產和股票之外,劉先生還有社保養老和商業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等,這些也是家庭財產。于是她向法院提出申請,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包括劉先生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在內的7萬多元財產。
劉先生表示,無論是社保或是商業養老保險金等應在實際取得后計算,他要退休后才能按月領取,現在根本無法支付,怎么能當作共同財產呢?
分析:
劉先生的這一疑問,其實已經可以在近年來的司法案件中找到可供參考的先例。
在我國《婚姻法》中,對于養老保險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專門就此作出了解釋,指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財產安置補償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