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履行競業禁止

導讀:
我國目前關于競業禁止的規定散見于相關法規中。據此,小黃應該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金,至于多少應由雙方協商,梁某的事情并不是他到相關單位工作,也未泄露了商業秘密,因此通知規定,他的行為并沒有違反競業禁止有關規定。用人單位給員工經濟補償,是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基本要件。只有這樣,競業禁止協議才是有效的。那么如何履行競業禁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目前關于競業禁止的規定散見于相關法規中。據此,小黃應該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金,至于多少應由雙方協商,梁某的事情并不是他到相關單位工作,也未泄露了商業秘密,因此通知規定,他的行為并沒有違反競業禁止有關規定。用人單位給員工經濟補償,是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基本要件。只有這樣,競業禁止協議才是有效的。關于如何履行競業禁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履行競業禁止
案情介紹:小黃在一食品銷售公司工作,2003年6月與公司簽訂了3年期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小黃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兩年內不得到其它食品批發行業及與本公司有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就業,小黃對記者說,如果履行此協議,他離開這家公司后就無法工作了,因為他的專長就是這個方面;如果不履行,他又違反了此保密條款,小黃能否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金?補償金標準是多少?
2004年1月,梁某被一策劃公司聘請,做項目推廣。雙方并因此簽訂了技術協議。6月,梁某辭去了公司的工作,當他去領5月份的工資時,公司拒絕支付,并告訴他,原定他設計的整個項目實施后給他的獎金也予取消。原因是他把此項目存到個人郵箱。梁某困惑地對記者說:“我這算不算泄漏機密呀?”梁某將方案存在他自己的郵箱中,并沒有損害公司的利益,這算不算違反了競業禁止條款呢?
競業禁止是企業為了保證其營業上的利益和競爭優勢,對雇員的擇業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我國目前關于競業禁止的規定散見于相關法規中。
《公司法》第61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國家勞動部在1996年下發的《關于企業職工流動中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規定掌握經營信息、秘密的職工在解除勞動契約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直接或者間接任職,并不得泄露原單位的商業秘密。用人單位應當向受到此種就業限制的雇員支付一定的合理的補償。據此,小黃應該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金,至于多少應由雙方協商,梁某的事情并不是他到相關單位工作,也未泄露了商業秘密,因此通知規定,他的行為并沒有違反競業禁止有關規定。
用人單位給員工經濟補償,是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基本要件。競業禁止畢竟限制了員工的生存權利和自由擇業權利,如果員工得不到相應的補償,就會造成新的利益不平衡。而通過補償金的支付,不僅員工的損害可以彌補,而用人單位支付一些金額以保障其較大利益也是值得的。在補償的數額上,目前只有在行政法規中作了原則性規定,實際履行情況是用人單位往往將標準約定得較低。對此,有人提出不低于員工所在地的最低生活費標準。也有人主張參照深圳或珠海規定的標準,提出平均年補償費不低于年工資總額的2/3或1/2。不管如何,用人單位必須對競業年限及補償費用作出明確的規定。只有這樣,競業禁止協議才是有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