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補償金的規定

導讀: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5、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那么競業禁止補償金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5、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關于競業禁止補償金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競業禁止補償金的規定
1、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3、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4、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5、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