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之后休息期的工資怎么算?

導讀:
從不能工作開始到現在,單位不知以何種理由停發了工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所在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那么工傷之后休息期的工資怎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不能工作開始到現在,單位不知以何種理由停發了工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所在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關于工傷之后休息期的工資怎么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在去年,我因工傷無法工作,單位領導提出做勞動能力鑒定,在鑒定出來以后,再予執行相應的待遇。
從不能工作開始到現在(以做出了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為傷殘6級),單位不知以何種理由停發了工資。而且,現在按6級傷殘辦理退出工作崗位領取傷殘補貼時,單位要以在做出鑒定以前的10個月的實際工資的平均數為60%傷殘津貼的基數,這10個月中有6個月單位沒給發工資。請問單位的做法對不對?按規定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理?我應該怎么應對?
答:在因工受傷的醫療期內,原工資及福利待遇是不變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所在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因此,你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尚若對裁決不服的,你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拿著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