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舉證告知(廣州越秀區仲裁委)

導讀:
廣州市越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舉證告知一、舉證要求1、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其掌握管理的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逾期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仲裁庭審理時對書證與物證的原件、原物當庭進行質證。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并經本會同意,協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員會指定。那么仲裁舉證告知(廣州越秀區仲裁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廣州市越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舉證告知一、舉證要求1、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其掌握管理的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逾期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仲裁庭審理時對書證與物證的原件、原物當庭進行質證。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并經本會同意,協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員會指定。關于仲裁舉證告知(廣州越秀區仲裁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廣州市越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舉證告知
一、舉證要求
1、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⑴勞動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等事實的證據; ⑵證明當事人仲裁主體資格的證據;⑶確定爭議標的數額的證據;⑶證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仲裁委員會受理或審理過的證據;⑸其他與案件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
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其掌握管理的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逾期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2、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
3、當事人應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并制作證據清單,對證據材料的名稱、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和一份正本。
4、當事人向本會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5、證據應當在仲裁庭審理時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6、當事人向本會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本會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7、書證與物證應當提交與原件、原物核對無異的復印(制)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仲裁庭審理時對書證與物證的原件、原物當庭進行質證。
8、證人要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否則證人證言將不予采信。證人出庭作證的,當事人要在開庭審理前提交證人名單,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到庭的,經仲裁委員會同意,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評論性的語言;仲裁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間,證人不得旁聽仲裁庭審理,詢間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9、當事人應當客觀、全面地提供證據,不得偽造、毀滅證據,不得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式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否則,當事人要承擔法律責任和不利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按照情節給予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age]
二、舉證期限及逾期舉證的法律后果
1、當事人可以就舉證期限協商一致,但須報經本會認可;當事人對舉證期限沒有協商一致的,被申請人應當在第一次開庭三日前完成舉證。申訴人補充證據或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在第一次開庭三日前完成舉證。針對申訴人在規定期限內補充的證據或增加、變更的仲裁請求,被訴人的舉證期限不受上述舉證期限的限制,但應當在開庭當日完成舉證。
2、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第一次開庭三日前提出,并提交證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列明聯系方式。
3、當事人變更、增加申訴請求,必須在第一次開庭三日前提出;提出反訴的,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逾期提出的,本會將對變更、增加、反訴請求作另案處理。
4、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出,經本會同意并預交鑒定費。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并經本會同意,協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員會指定。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完成舉證,若無正當理由不按期或者拒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由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會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的,不受前述舉證期限限制。
6、當事人因客觀原因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舉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本會申請延期舉證,經審查確定,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
注:本告知的三日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開庭當日
勞動仲裁風險告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及《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等,就仲裁風險告知如下:
一、申訴請求不當的風險
申訴請求不完全,會導致未請求部分視為棄權而得不到審理的風險。申訴請求的增加、變更申訴請求,應在第一次開庭三日前提出,逾期則另案處理,這將導致申訴人的權利救濟無法及時實現。
二、舉證不能的風險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完成舉證,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或者拒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由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不按時出庭的風險
不按時參加仲裁庭庭審活動的,申訴人承擔其申訴被視為撤訴的后果;被訴人承擔案件缺席審理或舉證不能的后果。
四、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風險
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會導致審理時間過長,不能盡快結案的風險。[page]
五、逾期起訴或逾期申請執行的風險
當事人對法律賦予起訴權的裁決書不服提出起訴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逾期視為自動放棄起訴權。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委所作出的終局裁決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逾期不申請則喪失申請撤銷權。對發生法律效力且有給付等履行內容的裁決書、調解書,當事人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期限(2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逾期視為放棄申請執行權利。
六、沒有財產或沒有足夠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
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財產或沒有足夠財產,還會導致無財產或沒有足夠財產可供執行,使本會生效的裁決書所確定的權利無法實現的風險。
七、多個申請執行人對同一個債務人申請執行和參與分配的風險
如果多個申請執行人對同一個債務人申請執行,在一般情況下按照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理,但享有優先權的申請人可主張優先受償。參與分配案件中的可供執行財產,除享有優先權的申請人可主張優先受償外,一般按備案的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因而申請執行人應充分意識到此類執行案件的風險。
八、不遵守仲裁紀律的風險
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有妨害仲裁行為的,將導致仲裁委員會根據其行為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訓誡、罰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
越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