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到期公司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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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解除勞動關系是一種違約行為,該行為明確在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中予以明確。那么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到期公司違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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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解除勞動關系是一種違約行為,該行為明確在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中予以明確。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三)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