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他人遷出未獲支持 巨款購二手房合同作廢

導讀:
手持房地產權證,要求他人遷出此房并支付房屋占用費。近日,南匯區法院對這起返還原物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原告施女士非善意取得的房產買賣合同屬無效,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同時法院認為,案外人張先生未征得系爭房產共有人即顧女士的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害了顧女士的合法權益。而施女士又未能舉證證實張先生的轉讓行為系張先生與配偶的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去年8月,顧女士與張先生離婚。要求遷出今年4月,施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顧女士及其父母遷出系爭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費。那么要求他人遷出未獲支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手持房地產權證,要求他人遷出此房并支付房屋占用費。近日,南匯區法院對這起返還原物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原告施女士非善意取得的房產買賣合同屬無效,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同時法院認為,案外人張先生未征得系爭房產共有人即顧女士的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害了顧女士的合法權益。而施女士又未能舉證證實張先生的轉讓行為系張先生與配偶的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去年8月,顧女士與張先生離婚。要求遷出今年4月,施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顧女士及其父母遷出系爭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費。關于要求他人遷出未獲支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手持房地產權證,要求他人遷出此房并支付房屋占用費。近日,南匯區法院對這起返還原物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原告施女士非善意取得的房產買賣合同屬無效,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偷賣房屋
顧女士與張先生于1991年登記結婚,并于1995年購買了一套建筑面積為60余平方米的房屋,2005年初辦理了房地產權證,登記的權利人為張先生。后因顧女士父母的原有住房被拆遷,老兩口用拆遷款向女兒、女婿買了這套房后居住使用至今,雖未過戶,但產權證原件一直在顧女士的父母處,顧女士及女兒則在另處居住。
2005年10月,張先生在親屬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上述房屋產權證掛失補辦后,與施女士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將房屋以19.6萬元的價款賣給了施女士,并辦理了產權過戶。此后,張先生下落不明。去年8月,顧女士與張先生離婚。
要求遷出
今年4月,施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顧女士及其父母遷出系爭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費。
施女士訴稱,自己向張先生購買了系爭房屋,現已取得房地產權證。購房前,她通過派出所查到房屋內沒有任何戶口,半年后,顧女士一家四口卻將各自戶口報入此房,且長期無理占用。
顧女士及其父母辯稱,系爭房屋原是顧女士與張先生的婚后共同財產,后來考慮到親屬之間買賣,所以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房屋的產權證原件在顧女士父母處。被告認為,張先生伙同施女士及中介公司憑非法得來的產權證將房屋出讓,買賣合同應屬無效,故請求駁回施女士的訴訟請求。
交易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爭房屋系顧女士與張先生婚后共同財產。施女士向張先生購買房屋,雙方雖簽訂了買賣合同,但施女士作為買受人,在與出賣人張先生進行如此大宗的二手房買賣交易時,應對所轉讓房產的性質作充分的審查,亦應對所受讓房屋的居住現狀作充分了解。然而,由于施女士均未對上述情況作充分審查和了解,故施女士不應被視為取得該房產的善意第三人,其與張先生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合同風險應由其自行承擔。
同時法院認為,案外人張先生未征得系爭房產共有人即顧女士的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害了顧女士的合法權益。而施女士又未能舉證證實張先生的轉讓行為系張先生與配偶的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
手持房地產權證,要求他人遷出此房并支付房屋占用費。近日,南匯區法院對這起返還原物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原告施女士非善意取得的房產買賣合同屬無效,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偷賣房屋
顧女士與張先生于1991年登記結婚,并于1995年購買了一套建筑面積為60余平方米的房屋,2005年初辦理了房地產權證,登記的權利人為張先生。后因顧女士父母的原有住房被拆遷,老兩口用拆遷款向女兒、女婿買了這套房后居住使用至今,雖未過戶,但產權證原件一直在顧女士的父母處,顧女士及女兒則在另處居住。
2005年10月,張先生在親屬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上述房屋產權證掛失補辦后,與施女士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將房屋以19.6萬元的價款賣給了施女士,并辦理了產權過戶。此后,張先生下落不明。去年8月,顧女士與張先生離婚。
要求遷出
今年4月,施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顧女士及其父母遷出系爭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費。
施女士訴稱,自己向張先生購買了系爭房屋,現已取得房地產權證。購房前,她通過派出所查到房屋內沒有任何戶口,半年后,顧女士一家四口卻將各自戶口報入此房,且長期無理占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