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保險不保離婚棄財合同作廢

導讀:
婚姻保險不保離婚棄財協議無效為使自己的婚姻更加穩固,女方范某在結婚前一天提出要與男方吳某簽訂一份“結婚協議”,約定“雙方不離不棄”,“如一方提出離婚,則提出方放棄一切”。范某和吳某于2003年1月相識,同年7月結婚。婚后,由于雙方性格上存在較大差異,時有爭吵,感情逐漸淡漠,于是男方吳某提出離婚。因此,法院對范某要求房產歸其所有的請求不予支持。但婚前某一方單獨購買的保險產品,婚后若持續繳費,離婚后該保險產品屬于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保險專家建議,在婚姻發生變故時應妥善處置保險資產,尚在繳費期的保單更不要中斷。那么婚姻保險不保離婚棄財合同作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保險不保離婚棄財協議無效為使自己的婚姻更加穩固,女方范某在結婚前一天提出要與男方吳某簽訂一份“結婚協議”,約定“雙方不離不棄”,“如一方提出離婚,則提出方放棄一切”。范某和吳某于2003年1月相識,同年7月結婚。婚后,由于雙方性格上存在較大差異,時有爭吵,感情逐漸淡漠,于是男方吳某提出離婚。因此,法院對范某要求房產歸其所有的請求不予支持。但婚前某一方單獨購買的保險產品,婚后若持續繳費,離婚后該保險產品屬于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保險專家建議,在婚姻發生變故時應妥善處置保險資產,尚在繳費期的保單更不要中斷。關于婚姻保險不保離婚棄財合同作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保險不保離婚棄財協議無效
為使自己的婚姻更加穩固,女方范某在結婚前一天提出要與男方吳某簽訂一份“結婚協議”,約定“雙方不離不棄”,“如一方提出離婚,則提出方放棄一切(包括現金、財產)”。后來男方提出婚,范某即要求根據協議取得男方房產。日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對女方提出的全部占有財產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男方對女方作適當補償。范某和吳某于2003年1月相識,同年7月結婚。在領取結婚證的前一天晚上,范某提出要簽訂一份“結婚協議”,目的是想給雙方的婚姻加一個保險,用經濟來約束雙方,使雙方能夠永遠不離不棄。吳某同意了。
婚后,由于雙方性格上存在較大差異,時有爭吵,感情逐漸淡漠,于是男方吳某提出離婚。范某即主張按照協議約定,吳某所按揭的一套房子應歸范某所有。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結婚協議”對財產雖有約定,但這種附條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禁止性的規定,該協議中對財產的取得以一方提出離婚為前提,違背了我國法律關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故應認定該協議中對財產的處理約定無效。因此,法院對范某要求房產歸其所有的請求不予支持。
民法典關于保險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有業內人士稱,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另一方投保的,保單的現金價值與分紅屬于雙方共有財產,離婚時,投保人有權要求與被保險人分享保單現金價值。但婚前某一方單獨購買的保險產品,婚后若持續繳費,離婚后該保險產品屬于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而對于“愛情保險”,夫妻離異后保單可以根據雙方的意愿拆分成兩份,拆分后雙方的權益不會受損。目前,在擁有良好保險意識、注重用保險進行資產配置的家庭,保費占比可能達到家庭總收入的5%-10%,對應的保額可能配置在5年以上的家庭收入總和。保險專家建議,在婚姻發生變故時應妥善處置保險資產,尚在繳費期的保單更不要中斷。尤其是婚前給孩子購買的保險,離婚后需要續交保費的,法律?有硬性規定由誰來履行繳費義務,夫妻雙方可協商確定誰來支付以及補償辦法。退保后各自投保費用增長10%-20%婚后購買的保險,夫妻雙方往往互為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
那婚姻關系解除后,所購保險是否也會隨保險利益的喪失而失效呢?其實不然,根據我國的保險法規定,只要是投保時被保險人和投保人處于婚姻狀態,即存在保險利益,可以投保,婚姻關系的解除并不會影響這份保單繼續有效。也就是說,即便不對保單做任何變更,離婚對婚前所購買的保險效力是有影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