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合同中的作廢條款有哪些,簽訂離婚合同要重視哪些錯誤

導讀:
離婚協議中的無效條款有哪些,簽訂離婚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離婚協議中的無效條款:1、附條件的協議離婚無效離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屬于必須即時地發生確定的效力的法律行為。如果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不離家的內容,則從本質上否認了協議離婚的效力,因此,這種約定的內容具有違法性,其離婚協議無效,如雙方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后,離婚不高家,仍然同居生活的,從其行為的法律性質上來界定應為非法同居,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那么離婚合同中的作廢條款有哪些,簽訂離婚合同要重視哪些錯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中的無效條款有哪些,簽訂離婚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離婚協議中的無效條款:1、附條件的協議離婚無效離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屬于必須即時地發生確定的效力的法律行為。如果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不離家的內容,則從本質上否認了協議離婚的效力,因此,這種約定的內容具有違法性,其離婚協議無效,如雙方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后,離婚不高家,仍然同居生活的,從其行為的法律性質上來界定應為非法同居,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關于離婚合同中的作廢條款有哪些,簽訂離婚合同要重視哪些錯誤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中的無效條款有哪些,簽訂離婚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
離婚協議中的無效條款:
1、附條件的協議離婚無效
離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屬于必須即時地發生確定的效力的法律行為。離婚不容許處于一種效力極其不確定的狀態,婚姻要么確定地存續,要么確定地解除,很難設想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某種條件,使得雙方婚姻效力的終止,取決于某種不確定的條件的發生,如果所附條件發生,婚姻關系終止,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解除,如果所附條件不發生,則原已存在的婚姻關系繼續有效。這不僅違背了離婚的法律性質,而且使得配偶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無法安定。
2、附生效期限的協議離婚無效
離婚行為屬身份行為,如果在離婚協議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將婚姻終止的效力,取決于該期限的到來,這樣勢必使本應確定的身份關系變得無法確定,背離了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身份上的法律行為即不允許附條件,也不允許附期限。
3、協議離婚不允許約定離婚不離家
在我國,協議離婚的效力發生于婚姻登記機關向當事人頒發《離婚證》之日。離婚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夫妻身份關系的消滅,夫妻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原則上皆不復存在。
如果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不離家的內容,則從本質上否認了協議離婚的效力,因此,這種約定的內容具有違法性,其離婚協議無效,如雙方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后,離婚不高家,仍然同居生活的,從其行為的法律性質上來界定應為非法同居,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簽訂離婚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
1、離婚協議內容要有操作性,不要過于簡單,條款的約定不能過于寬泛。比如離婚協議約定,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由于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沒有在協議當中體現出來,因此雙方意見很容易產生分歧,一方認為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另一方卻認為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這樣在不能協商一致情況下,只能訴諸法院。
2、防止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隱匿財產,因此,不能做類似“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的約定,以避免離婚后喪失起訴分割對方隱匿的其它財產的機會。
3、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效力更強,公證處事代表國家行使公證權,也就是說離婚協議的內容經過了國家的認可。今后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離婚協議的內容不實,否則法院一定會支持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如果為了避免以后有麻煩,最好還是能公證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