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知識(精)

導讀:
根據《合同法》規定,不定期租賃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對于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那么租賃合同知識(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合同法》規定,不定期租賃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對于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關于租賃合同知識(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租賃合同
一、租賃合同概述
1.租賃合同的概念及性質。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為有償、雙務、諾成合同。
2.租賃期限。租賃合同轉讓的是租賃物的使用權,故租賃物一般應為特定的非消耗物。正因為如此,合同的最長期限也應有所限制。《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3.不定期租賃。所謂不定期租賃,是指雙方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的租賃合同。根據《合同法》規定,不定期租賃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來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3)租賃期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對于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學理上稱為“買賣不破租賃”,但在掌握時要注意,所有的所有權讓與均不破租賃,并非局限于買賣。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同樣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房屋租賃中才有優先購買權的適用,對于其他標的的租賃,并不適用優先購買權。
三、租賃合同的解除與延期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租賃期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