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與政府角色定位

導讀:
征地拆遷補償政策設計,必須在兼顧各利益相關群體的前提下,保證失地農民和被拆遷人的基本利益,合理的、優化的征地拆遷補償政策應當是在利益均衡的條件下使失地農民和被拆遷人利益最大化。那么征地拆遷與政府角色定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征地拆遷補償政策設計,必須在兼顧各利益相關群體的前提下,保證失地農民和被拆遷人的基本利益,合理的、優化的征地拆遷補償政策應當是在利益均衡的條件下使失地農民和被拆遷人利益最大化。關于征地拆遷與政府角色定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 政府角色定位:規范公權力
征地使農民或被拆遷人的權益失衡,并引起一系列社會問題。問題的根源并非征地行為本身,而是征地的適用范圍界定和應用問題。
政府公共性回歸,政府是公共權利機構,具有公共性。在城市建設征地和拆遷中出現的政府以暴力方式強行拆遷,使得政府喪失了公共利益代表的性質,激化了社會矛盾,削弱了政府公信力。政府使用暴力的目的應該是為了維護廣泛的公共利益,而不是某種特殊利益。應該區分城市建設活動的不同屬性(公益性、準公益性、經營性),采用不同的城市征地拆遷標準。對于經營性建設活動導致的征地拆遷活動,被征地拆遷者不僅應該獲得開發商支付的以完全成本計算的全部損失,還應該分享開發的利益。對于公益性建設活動,也應該對征地拆遷的全部損失予以補償,被征地拆遷者不應該為公共利益損失自己的利益,而應該同時分享城市發展的效益。城市建設征地與拆遷活動的制度安排中要充分體現不同屬性(公益性、準公益性、經營性)城市建設活動中利益關系的政策差異。
對于經營性項目不能與公益性項目一樣,由政府介入,應更多地引入競爭、協商、談判、參與機制,使得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收益權在征地和拆遷中得到有效保護。
2、 制度創新:征地制度與市場經濟規則相適應
在城市化建設征地和拆遷中失地農民/被拆遷人與國家/地方政府沖突集中表現在土地征用上。要解決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沖突,就必須立足于土地制度這一根源。
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是一種純粹的補償關系,與市場經濟體制相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土地權益主要體現在土地發展權益上。征地補償是失地農民和被拆遷人在城市化進程中能獲得的最直接的經濟彌補,也是最容易引起征地和拆遷糾紛、沖突的焦點,因此要探究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開發商、失地農民/被拆遷人之間最佳的利益聯結,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和利益分享機制。制度創新,如土地折價入股,在蘇嘉杭高速公路的征地中,就實行了土地折價入股。江蘇昆山市按照每畝承包田每年補償300元、口糧田600元、自留地900元的標準長期補償,并隨著當地經濟發展與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征地拆遷補償政策設計,必須在兼顧各利益相關群體的前提下,保證失地農民和被拆遷人的基本利益,合理的、優化的征地拆遷補償政策應當是在利益均衡的條件下使失地農民和被拆遷人利益最大化。
3、 失地農民/被拆遷人參與及權利保障機制:項目社會評價制度
城市發展項目是引致城市拆遷的動因所在,因此,必須要做好項目評價工作,把好城市項目審批關,然而現有的城市建設征地和拆遷制度似乎在引導公眾參與、協商、促進信息公開、減少負面社會影響等方面有所欠缺。
在城市開發項目的規劃和建設過程中,缺乏對擬建項目進行必要的社會評價,識別開發中存在的社會問題,如失地農民、弱勢群體等。通過對擬定項目進行社會評價可以在拆遷戶與拆遷人之間建立一種協商機制,賦予拆遷戶協商權、發言權,把拆遷戶的意見體現在拆遷協議中,確保他們的利益不受侵犯,達到城市發展以城市居民為本的目的。同時,區別不同利益相關群體基礎上針對弱勢群體予以保護。城市建設征地和拆遷中的利益沖突,引起部分群?發展引致貧困"問題。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中國,在"讓部分人先富起來"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轉變的過程中,如何確保弱勢群體利益在城市開發中不受侵犯、使得他們不會"發展引致貧困"是值得探討的。
4、 失地農民/被拆遷人安置方式創新
目前的安置方式有:征地吸勞、自謀職業、養老。傳統的征地拆遷安置方式沒能很好地照顧到農民的利益,特別是農民的長遠利益。因此,考慮重點應當置于長期的就業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針對不同年齡段失地農民的實際困難和需求,探索與市場經濟條件相適應的就業培訓與安置、創業扶持和社會保障等新的模式。安置方式創新是移民經濟學亟待研究的課題。
5、 利益驅動機制:改善失地農民進城預期
強化利益驅使,降低農民進城成本,改善農民對進城后的預期,運用經濟利益機制,促進農民進城。但是對失地農民影響最大的就是失地后的就業預期,征地是政府行為,失地農民安置同樣也是政府的事,因此,政府必須采取措施改善失地農民/被拆遷人的預期,建立失地農民/被拆遷人就業保障機制,降低失地農民的進城成本預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