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按揭房屋的分割標準

導讀:
按揭房分割是目前審理離婚案件的難題,這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按揭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而我國現行的物權制度則源于大陸法系,兩大法系法律理論體系的不同直接影響了我們對按揭房屋處理的思維定式。夫妻以共同財產進行還貸的;婚前一方辦理按揭購買,夫妻以共同財產進行還貸,離婚訴訟期間尚未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本案涉及的就是第三種情形下的房屋及其增值的分割問題。故對婚前個人還款部分引起的相應房屋增值部分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連同婚后還款部分引起的房屋增值部分均由雙方平分。由于“適當補償”的標準,容易造成雙方當事人的扯皮、纏訴,故審判實踐中掌握按比例分割較為妥當可行。那么離婚時按揭房屋的分割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揭房分割是目前審理離婚案件的難題,這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按揭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而我國現行的物權制度則源于大陸法系,兩大法系法律理論體系的不同直接影響了我們對按揭房屋處理的思維定式。夫妻以共同財產進行還貸的;婚前一方辦理按揭購買,夫妻以共同財產進行還貸,離婚訴訟期間尚未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本案涉及的就是第三種情形下的房屋及其增值的分割問題。故對婚前個人還款部分引起的相應房屋增值部分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連同婚后還款部分引起的房屋增值部分均由雙方平分。由于“適當補償”的標準,容易造成雙方當事人的扯皮、纏訴,故審判實踐中掌握按比例分割較為妥當可行。關于離婚時按揭房屋的分割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揭房分割是目前審理離婚案件的難題,這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按揭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而我國現行的物權制度則源于大陸法系,兩大法系法律理論體系的不同直接影響了我們對按揭房屋處理的思維定式。在美國,關于財產性質轉化的理論與實踐主要有三個8:(1)初始所有權原理,就是財產依據取的所有權的第一時間分類,一旦財產具有個人財產的性質,另一方只可以就婚姻財產支付的價金部分要求分割;(2)資金來源理論,就是當財產是由非婚姻財產和婚姻財產共同取得時,這一財產應分為婚姻財產和非婚姻財產兩類,一方配偶所貢獻的非婚姻財產可以根據非婚姻財產在全部投資中的比例獲得利益。其余的財產可視為婚姻財產;(3)質變理論,就是當法院遇到個人財產和婚姻財產已經混合難以區別時,視為個人的意愿是將個人財產轉化為婚姻財產。
對于婚姻存續期間個人財產的增值,美國各州的規定有所不同。在有些州被視為婚姻財產,有些州則視為個人財產,但即使在被視為個人財產的州,也要考慮該增值部分是否有他方的貢獻,是對全部財產還是對部分財產有貢獻。對因他方貢獻而增值部分,視為婚姻財產。在對增值的個人財產定性時,法院將“因通貨膨脹或其他不是因當事人的主觀努力而是因市場價值的變化而產生的增值”視為被動增值,認定為個人財產;“當一方的個人財產由于他方或雙方所支付的時間、金錢、智力、勞力而增值的應屬于主動增值”認定為婚姻財產。9
在我國離婚案件中,根據按揭房款的支付來源結合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時間可歸納為三種情形:(1)婚前一方辦理按揭購買,婚前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夫妻以共同財產進行還貸的;(2)婚前一方辦理按揭購買,婚后取得的房屋權屬登記在其一人名下。夫妻以共同財產進行還貸的;(3)婚前一方辦理按揭購買,夫妻以共同財產進行還貸,離婚訴訟期間尚未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本案涉及的就是第三種情形下的房屋及其增值的分割問題。目前對房屋的價值按婚前按揭還款與婚后按揭還款兩部分,前者歸個人婚前財產,后者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意見比較一致。但對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意見不一。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2003年12月4日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第十一條之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故對婚前個人還款部分引起的相應房屋增值部分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連同婚后還款部分引起的房屋增值部分均由雙方平分。[page]
第二種意見認為,婚前個人還款部分引起的相應房屋增值部分歸購房一方,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房屋的增值部分,購房一方應當對另一方進行適當補償。
我們認為,第一種意見以《婚姻法解釋》為法律依據,理由比較充分,但“房屋增值”與《婚姻法解釋》第十一條中“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還是有區別的,房屋增值并非房屋的自然或者法定孳息,房屋因市場價值變化出售后本身已不存在,將其收益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有違設定個人財產概念之初衷;第二種意見的可取之處在于該意見是在《婚姻法解釋》的基礎上,進一步將“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細分為自然增值和經營性增值,即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后產生的增值部分,由于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認為個人之財產。但若是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是基于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則為共同所有11。這與英美法系國家將增值部份分為主動增值和被動增值較為一致。由于“適當補償”的標準,容易造成雙方當事人的扯皮、纏訴,故審判實踐中掌握按比例分割較為妥當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