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沒有辦理登記手續有什么后果

導讀:
主債權未受清償,抵押物又因抵押人違約未辦理登記的,抵押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此責任依其過錯而定,但不能超過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標的物的變價。那么房產抵押沒有辦理登記手續有什么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主債權未受清償,抵押物又因抵押人違約未辦理登記的,抵押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此責任依其過錯而定,但不能超過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標的物的變價。關于房產抵押沒有辦理登記手續有什么后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合同以設立抵押權為目的,未能辦理抵押物登記,則抵押權不能成立,抵押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但抵押權雖未成立,抵押合同仍對當事人有拘束力,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雖然房產抵押不能生效,但在抵押合同的約定的事項上,權利人還是享有合同上的權利,即抵押的效力并不影響到抵押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抵押人的責任范圍
抵押物未能登記導致抵押權不能成立,其結果不利于抵押權人而利于抵押人,抵押物未能辦理登記的責任多在抵押人。主債權未受清償,抵押物又因抵押人違約未辦理登記的,抵押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此責任依其過錯而定,但不能超過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標的物的變價。
二、抵押物未登記時的優先受償權
最高法院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中第59條規定: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此規定的意思是,如果因政府登記部門的原因未能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但已收到抵押人交付的權利憑證,那么,本規定的債權人對合同約定的抵押物有優先受償權,但抵押物畢竟沒有登記,本規定的債權人對該抵押物沒有物權,故不能與該抵押物的受讓人、經登記的抵押權人和其他第三人相對抗。
因此,當事人在簽訂了抵押合同之后還是應該盡快的去辦理抵押合同登記,以免因為抵押權無法生效而產生更多的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