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導讀:
房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房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是屬于一種擔保物權。《擔保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并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那么房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房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是屬于一種擔保物權。《擔保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并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關于房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房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是屬于一種擔保物權。
《擔保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并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通過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缺少對抵押物進行登記這一形式要件,抵押合同不能成立。
本案中被執行人王某雖然與案外人劉某在法院達成了對房產進行抵押的協議,但因為沒有到房產登記機關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該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丁某。因此,在法院對該房產進行拍賣后,案外人劉某也并不能享有優先受償權,應當由申請執行人丁某以該房產的實際拍賣價款來實現自己的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