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辦理但尚未登記的抵押擔保如何認定其效力

導讀:
依照我國《擔保法》規定,在設立抵押時,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而當事人未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不發生效力,債權人對抵押物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在抵押人與債務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因應當辦理抵押登記而沒有辦理,致使抵押合同不發生效力。依照擔保法的司法解釋,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還應當注意的是,當事人在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時,是因為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了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那么應當辦理但尚未登記的抵押擔保如何認定其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照我國《擔保法》規定,在設立抵押時,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而當事人未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不發生效力,債權人對抵押物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在抵押人與債務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因應當辦理抵押登記而沒有辦理,致使抵押合同不發生效力。依照擔保法的司法解釋,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還應當注意的是,當事人在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時,是因為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了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關于應當辦理但尚未登記的抵押擔保如何認定其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照我國《擔保法》規定,在設立抵押時,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而當事人未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不發生效力,債權人對抵押物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我國《擔保法》規定,抵押權設立時應當登記。當事人不登記的,抵押合同不生效,債權人不享有抵押物優先受償權,那么應當辦理但尚未登記的抵押擔保如何認定其效力呢?對此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在司法實踐中有兩種情況:
在抵押人與債務人是同一人的情況下,若他人對該物主張權利,訂立抵押合同的人不能與之對抗,但這并不意味著訂立抵押合同的債權人不能對該物申請執行。因為該物屬債務人所有,又沒有其他債權人申請對該物執行,所以這種情況下,債權到期后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該物執行以實現自己的債權。
在抵押人與債務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因應當辦理抵押登記而沒有辦理,致使抵押合同不發生效力。依照擔保法的司法解釋,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還應當注意的是,當事人在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時,是因為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了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沒有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