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工作中辦理反擔保應當注意的問題

導讀: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辦理反擔保應當注意的問題很多人不是很了解,今天催天下小編針對這個問題為大家解答。反擔保中的內容不符合特殊抵押權登記,自然將反擔保抵押登記認定為一般性抵押登記。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而房屋抵押從合同僅僅是主合同中的一部份。在工作中我們應將本擔保合同,即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借款合同識為主合同。所以抵押權人應當是擔保公司一方。那么實際工作中辦理反擔保應當注意的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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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融資性擔保行業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強,特別是在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擔保機構在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但是在實際工作中辦理反擔保應當注意的問題很多人不是很了解,今天催天下小編針對這個問題為大家解答。
1、反擔保抵押合同類別的認定
抵押權可以分為一般抵押權和特殊抵押權。反擔保中的內容不符合特殊抵押權登記,自然將反擔保抵押登記認定為一般性抵押登記。
2、抵押存續日期認定
《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所以,房屋抵押從合同的抵押登記存續期不能超出主合同的登記存續期限。
3、抵押登記權利金額認定
在實踐中,本擔保合同的金額由動產、不動產、銀行票據等一并構成本擔保合同的主債權。而房屋抵押從合同僅僅是主合同中的一部份。《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時,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也可以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抵押權人應該為擔保公司
《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在工作中我們應將本擔保合同,即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借款合同識為主合同。而本擔保合同項下的反擔保合同識為從合同。抵押合同中的主體是擔保公司和本擔保中的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
但是,在反擔保抵押登記中,銀行既不是抵押權人,也不是申請人,要注意反擔保合同與本擔保合同之間的關系。所以抵押權人應當是擔保公司一方。
綜上所述就是對上述內容的具體闡述,希望能更好的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