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規定

導讀:
發布日期:1994-5-4 執行日期:1994-5-4 第一條 為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保障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福建省抵押貸款條例》和《福建省房屋抵押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七條 抵押當事人雙方應于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廈門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抵押登記。第十一條 對核準抵押登記的,登記機關在抵押人的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并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作抵押記錄。第十二條 同一房地產設立若干抵押權時,應按本規定分別辦理抵押登記申請,并以受理申請編號的先后順序進行審查。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發布之日起施行。那么廈門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布日期:1994-5-4 執行日期:1994-5-4 第一條 為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保障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福建省抵押貸款條例》和《福建省房屋抵押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七條 抵押當事人雙方應于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廈門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抵押登記。第十一條 對核準抵押登記的,登記機關在抵押人的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并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作抵押記錄。第十二條 同一房地產設立若干抵押權時,應按本規定分別辦理抵押登記申請,并以受理申請編號的先后順序進行審查。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廈門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布日期:1994-5-4
執行日期:1994-5-4
第一條 為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保障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福建省抵押貸款條例》和《福建省房屋抵押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系指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以及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廈門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
第四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權:
(一)應履行法定產權登記手續而未登記的;
(二)所有權有爭議或權屬依據不充分的;
(三)土地使用權有爭議的;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它訴訟保全措施的;
(五)登記機關認為依法不能抵押的。
第五條 房地產抵押,當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合同。
第六條 抵押合同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二)抵押房地產的座落、結構、層次、面積、使用狀況、現值;
(三)擔保債務范圍;
(四)抵押期限;
(五)擔保債務的清償方式和期限;
(六)抵押物滅失或毀損時的補救方法;
(七)違約責任與補救方法;
(八)解決爭議的方式;
(九)簽約日期、地點,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十)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抵押當事人雙方應于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廈門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抵押登記。
第八條 申請抵押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房屋產權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四)抵押當事人雙方身份證明;
(五)抵押合同書;
(六)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核準或他人同意方得設定抵押權的證明;
(七)登記機關認為應提交的文件。
第九條 房地產抵押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page]
第十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自接到登記申請文件之日起三日內辦理登記。不予登記的,應書面答復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條 對核準抵押登記的,登記機關在抵押人的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并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作抵押記錄。抵押記錄應包括抵押權人、抵押金額、抵押期限、登記時間等內容。
第十二條 同一房地產設立若干抵押權時,應按本規定分別辦理抵押登記申請,并以受理申請編號的先后順序進行審查。抵押權的順序以申請登記的先后為序。
第十三條 抵押合同變更或解除、終止,當事人應于變更或解除、終止之日起十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
(一)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的;
(二)抵押合同期間抵押人解散或宣告破產的;
(三)抵押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第十五條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開拍賣;
(二)與抵押人協商,用拍賣以外的方式處分抵押物。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廈門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