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糾紛案

導讀: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上訴人吳xx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返還按金糾紛一案,不服原廣東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南民初字第11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鑒于雙方對工程未進行結算,故吳xx要求xx經濟社返還按金,證據和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一審案件受理費810元,由吳xx承擔;反訴費1210元,由xx經濟社承擔。因此,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返還根據無效合同而收取的20000元按金,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原審判決認為由于雙方對工程尚未結算,不支持被上訴人返還按金不當,本院予以糾正。那么返還定金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上訴人吳xx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返還按金糾紛一案,不服原廣東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南民初字第11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鑒于雙方對工程未進行結算,故吳xx要求xx經濟社返還按金,證據和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一審案件受理費810元,由吳xx承擔;反訴費1210元,由xx經濟社承擔。因此,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返還根據無效合同而收取的20000元按金,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原審判決認為由于雙方對工程尚未結算,不支持被上訴人返還按金不當,本院予以糾正。關于返還定金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吳xx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返還按金糾紛一案,不服原廣東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民初字第11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xx經濟社欲在村內傳統的住宅用地建出租屋,便公開招標,2001年3月27日,吳xx按要求交納20000元按金給xx經濟社后投標,并一舉中標。同日雙方簽訂了建筑合同,約定吳xx按xx經濟社提供的圖紙包工包料為xx經濟社建出租屋72間和值班室1間,總工程款348000元,吳xx在中標后90天內完成工程,按金在工程完成結算退回等,合同還對出租室的規格要求、xx經濟社按工程進度付款等作了規定。后吳xx進場施工,只完成了60 間出租屋和1間值班室,就交給xx經濟社使用,期間xx經濟社最少支付了126567元工程款給吳xx。直至現在,雙方對上述工程未進行結算,吳xx交納 20000元按金,xx經濟社亦未退回。
原審判決認為:吳xx無建筑資質而承接工程,xx經濟社不申請報建而建出租屋,均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確認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鑒于雙方對工程未進行結算,故吳xx要求xx經濟社返還按金,證據和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由于合同無效,xx經濟社要求吳xx繼續全面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30000元,不合符法律規定,不予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駁回原告吳xx的訴訟請求;二、駁回被告xx經濟社的反訴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810元,由吳xx承擔;反訴費1210元,由xx經濟社承擔。
宣判后,吳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一審判決以雙方未對工程進行結算為由,認定被上訴人不用退還押金,于法無據。首先,雙方簽訂的《中標施工合同》,由于沒有辦理有關的征地及報建手續,違反了《土地管理法》以及《建筑法》等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一審判決也對此予以確認。其次,由于雙方簽訂的無效合同,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從簽訂時就是無效的,并且不得履行,已經履行的,也要采取措施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還沒履行的,不得繼續履行。因此,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返還根據無效合同而收取的20000元按金,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一審判決在認定《施工合同》無效的前提下,仍然要求雙方進行結算,并以未結算為由,認定被上訴人無需返還按金,于法無據,故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被上訴人償還上訴人按金20000元,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xx經濟社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二審期間均沒有向本院提供新的證據。
經審查,本院對原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訂的施工合同,由于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原審判決確認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正確,本院予以維持。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交納 20000元按金的作用是為了預防上訴人違約,上訴人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但因合同被確認無效,不存在違約問題,因此,作為擔保合同履行的按金應予以返還,故上訴人起訴要求被上訴人返還其所交納的20000元按金,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審判決認為由于雙方對工程尚未結算,不支持被上訴人返還按金不當,本院予以糾正。至于對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及處理,由于雙方在本案均無提出請求,根據“不告不理”原則,在本案不予審查,當事人可以另行主張權利。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原廣東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民初字第111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維持原廣東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民初字第111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被上訴人南海市里水鎮河村村xx經濟合作社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20000元按金予上訴人吳xx。逾期給付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商業貸款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二審受理費各2020元,合共4040元,由被上訴人南海市里水鎮河村村xx經濟合作社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