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辯定金和滯納金能否同時使用

導讀:
”所以原告要求同時適用定金罰則和滯納金是與法律不符的,只能支持部分訴訟請求。10萬元定金條款是本合同的擔保條款,而雙方約定的3‰的滯納金的條款是約定侵權時的賠償條款,二者的性質(zhì)、目的是不同的。本案中的定金和滯納金條款均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因此可以同時使用”。本文筆者認為原文筆者的觀點正確,即“約定滯納金與定金罰則可以同時適用”,但其說理不夠充分,部分法律概念界定不明,有待作進一步補充。那么粗辯定金和滯納金能否同時使用。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以原告要求同時適用定金罰則和滯納金是與法律不符的,只能支持部分訴訟請求。10萬元定金條款是本合同的擔保條款,而雙方約定的3‰的滯納金的條款是約定侵權時的賠償條款,二者的性質(zhì)、目的是不同的。本案中的定金和滯納金條款均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因此可以同時使用”。本文筆者認為原文筆者的觀點正確,即“約定滯納金與定金罰則可以同時適用”,但其說理不夠充分,部分法律概念界定不明,有待作進一步補充。關于粗辯定金和滯納金能否同時使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7年6月10日,原告萍鄉(xiāng)朝川有限公司(采購方)、被告河南豫洲洗煤廠(供貨方)、平頂山煤礦(擔保人)簽訂一份《原料采購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采購3000噸主焦煤,合同價為每噸900元,供方以鐵路運輸方式將貨物送至需方貨場。同時對質(zhì)量、貨款結(jié)算方式等作出了約定。同日又簽訂一份《原材料采購合同補充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本協(xié)議簽字后,需方支付10萬元定金,供方提供鐵路計劃號后,需方以銀行承兌匯票預付款,預付金額為當次所發(fā)貨物金額的80%(稅金除外),精煤上站后,需方再付貨款的20%。供方在收到需方預付款后必須在15天內(nèi)發(fā)貨,如連續(xù)20天不能供貨時(不可抗力除外),供方須無條件于當月底退回全部預付款,每延遲一天,承擔需方預付款金額的3‰的滯納金。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07年6月21日預付訂金10萬元,同年6月25日預付貨款170萬元,被告收到貨款后,以種種借口遲遲不履行發(fā)貨義務。現(xiàn)原告起訴要求解除《原材料采購合同》,被告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立即返還預付款170萬元,并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滯納金153萬元(從2008年5月28日至2009年4月1日),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分岐】
約定滯納金與定金罰則能否同時使用?
第一種意見:約定滯納金與定金罰則不能同時使用。在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約定在收到需方預付款后必須在15天內(nèi)發(fā)貨,如連續(xù)20天不能供貨時(不可抗力除外),供方須無條件于當月底退回全部預付款,每延遲一天,承擔需方預付款金額的3‰的滯納金,該條款屬于合同法中違約金的約定,在協(xié)議中雙方又約定了定金且交付了定金10萬元,符合定金罰則的規(guī)定?!逗贤ā返谝话僖皇鶙l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所以原告要求同時適用定金罰則和滯納金是與法律不符的,只能支持部分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約定滯納金與定金罰則可以同時使用。
【管析]】
原文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其理由如下:“在民事私的領域里,法不禁止即自由,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社會生活空前豐富的時代,什么事情都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那是不可能,也是不必要的。法院在決定做出一項判決時,應該充分考慮并尊重當事人民事生活的自由,凡是法律未經(jīng)禁止的一切行動,都不受阻礙。 本案中合同雙方約定 “本協(xié)議簽字后,需方支付10萬元定金,供方提供鐵路計劃號后,需方以銀行承兌匯票預付款,預付金額為當次所發(fā)貨物金額的80%(稅金除外),精煤上站后,需方再付貨款的20%,供方在收到需方預付款后必須在15天內(nèi)發(fā)貨,如連續(xù)20天不能供貨時(不可抗力除外),供方須無條件于當月底退回全部預付款,每延遲一天,承擔需方預付款金額的3‰的滯納金。”協(xié)議簽字后,原告支付了10萬元定金,并于2007年6月25日預付貨款170萬元,而被告方不能供貨又不返還預付款時,被告應承擔的每日預付款金額的3‰的滯納金的條款。從該條款來分析,滯納金是被告方在未能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所應承擔返還預付款的合理義務而不為的情況時所承擔的責任,即在滯納方先不履行合同義務,且又不履行依據(jù)誠信原則所產(chǎn)生的附隨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屬于民事侵權范圍,而不是合同法中所指的違約金。10萬元定金條款是本合同的擔保條款,而雙方約定的3‰的滯納金的條款是約定侵權時的賠償條款,二者的性質(zhì)、目的是不同的。本案中的定金和滯納金條款均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因此可以同時使用”。
本文筆者認為原文筆者的觀點正確,即“約定滯納金與定金罰則可以同時適用”,但其說理不夠充分,部分法律概念界定不明,有待作進一步補充。故本文筆者現(xiàn)就其理由部分,特作如下幾點補充:
一、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一定金額的貨幣。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違約金具有雙方性,即債權人或債務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他方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違約金是合同救濟方式的一種,也是對違約方的一種經(jīng)濟制裁。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jīng)]有遭受任何財產(chǎn)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guī)定給付違約金。我國《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違約金的性質(zhì)主要是補償性的,有限度地體現(xiàn)懲罰性。而在該案中,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的滯納金目的在于促使義務履行方全面的履行合同義務,具有預前性,其主要性質(zhì)不具有懲罰性和賠償性。因此,不能將滯納金等同于違約金,兩者在目的和性質(zhì)上都不具有共同性。
二、定金在我國《合同法》上是違約責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質(zhì)是違約定金,并兼具有證約定金的性質(zhì)。而定金合同是一種實踐性合同,定金合同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始成立。但定金交付與否對主合同的成立與否并無任何關聯(lián)。定金合同之訂立純粹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chǎn)物,有無定金合同并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從以上定義可知,定金合同的法律性質(zhì)是違約定金,兼有違約金的意思,兩者都具有賠償性功能。因此,如若同時適用違約金條款與定金條款,則會導致違約方責任承擔形式的重復性,進而致使違約方責任承擔多大,他方無償受益,不符合民法之公平原則和合同法之精神。
綜上,本文筆者認為約定滯納金與定金罰則可以同時適用。另外,本文筆者認為文體現(xiàn)法律用語的規(guī)范性,該文標題建議修改為《約定滯納金和定金罰則能否同時適用?》
作者: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 黃光發(f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