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撕毀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導讀:
欠條撕毀能否作為證據使用法官對撕毀的欠條再進行粘貼的效力給予肯定,認為此時即使欠條是重新粘貼的,但其完整性是不可改變的,同時對于案件的認定也是充分的。法官在裁量本案過程中,對關系到案件是與非的欠條這一書面證據效力的認定運用了證據規則的3項內容:1、證據完整性。在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就有責任和義務提供證明其權利主張的證據。高度蓋然性,是長期社會實踐在司法審判上的一種產物,適用于訴訟中待證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情形。那么欠條撕毀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欠條撕毀能否作為證據使用法官對撕毀的欠條再進行粘貼的效力給予肯定,認為此時即使欠條是重新粘貼的,但其完整性是不可改變的,同時對于案件的認定也是充分的。法官在裁量本案過程中,對關系到案件是與非的欠條這一書面證據效力的認定運用了證據規則的3項內容:1、證據完整性。在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就有責任和義務提供證明其權利主張的證據。高度蓋然性,是長期社會實踐在司法審判上的一種產物,適用于訴訟中待證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情形。關于欠條撕毀能否作為證據使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欠條撕毀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法官對撕毀的欠條再進行粘貼的效力給予肯定,認為此時即使欠條是重新粘貼的,但其完整性是不可改變的,同時對于案件的認定也是充分的。但在實踐中,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會對撕毀的欠條進行肯定,這點還請各位注意。
法官在裁量本案過程中,對關系到案件是與非的欠條這一書面證據效力的認定運用了證據規則的3項內容:
1、證據完整性。證據因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必須具有完整的內容和形式。
2、舉證責任的承擔和轉移。在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就有責任和義務提供證明其權利主張的證據。
3、“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問題。高度蓋然性,是長期社會實踐在司法審判上的一種產物,適用于訴訟中待證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情形。其基本原則是,凡證明待證事實發生的蓋然性高的,主張該事實發生的當事人不負舉證責任,相對人應就該事實的不發生負舉證責任。因為法院在事實真偽不明而當事人無法舉證時,認定蓋然性高的事實發生,遠較認定蓋然性低的事實發生,更能接近真實而避免誤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