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毀的借條可以作為上訴的證據嗎?

導讀:
但是無論撕毀借條出于什么原因,這里需要討論的問題是,借條被撕毀后又重新粘貼的,能否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證據?原告主張的借款事實已經由被告認可。并且有借條為證,主張以及舉證所證明的事實已經明了,此時原告主張借款的舉證責任就已結束。倘若債務憑證毀壞情況過于嚴重,那就不一定能夠作為有力的證據了。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日益增多,在此類糾紛中,借條或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證據。那么撕毀的借條可以作為上訴的證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無論撕毀借條出于什么原因,這里需要討論的問題是,借條被撕毀后又重新粘貼的,能否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證據?原告主張的借款事實已經由被告認可。并且有借條為證,主張以及舉證所證明的事實已經明了,此時原告主張借款的舉證責任就已結束。倘若債務憑證毀壞情況過于嚴重,那就不一定能夠作為有力的證據了。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日益增多,在此類糾紛中,借條或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證據。關于撕毀的借條可以作為上訴的證據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都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借錢不還,甚至借機撕毀借條毀滅證據以此賴賬的人也大有人在。但是無論撕毀借條出于什么原因,這里需要討論的問題是,借條被撕毀后又重新粘貼的,能否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證據?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
民事訴訟中,一般情況下是誰主張,誰舉證,并且隨著訴訟進程的推進,常常出現舉證責任因對主張事實的證明需要在原、被告之間變動的情況。原告主張的借款事實已經由被告認可。并且有借條為證,主張以及舉證所證明的事實已經明了,此時原告主張借款的舉證責任就已結束。被告提出與原告相反的已經還債的主張,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頒布實施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中所體現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承擔原則,舉證責任也就相應地轉移到被告一方,只要被告證明其還款的事實客觀存在,就能夠取得訴訟上的支持。因此,被告負有舉證證明其清償過債務的責任。
條撕毀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當出現債務憑證被撕毀的情況,首先應看憑證碎片是否完整,是否能夠拼回原來的樣子,不影響能夠清晰的看到債務憑證的有效期限等問題,那么作為證據來打官司來說的話,還是有一定的依據性的。倘若債務憑證毀壞情況過于嚴重,那就不一定能夠作為有力的證據了。
一、欠條,是我們日常生活中作為債務憑證依據的常用手段。
二、欠條,不僅僅適用于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債務憑證依據,同時也適用于單位等大集體。
欠條撕毀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欠條這種債務憑證撕毀無非就是以下兩種情況:
一、雙方的債務問題已經解決,債務還清,所以撕毀欠條憑證。
二、是單方面的為了逃避債務撕毀債務憑證的一種行為。
證據完整性。證據因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必須具有完整的內容和形式。欠條如果撕毀,并及時進行了粘貼,使欠條仍保持了證明雙方間借款事實的完整性,因此,欠條這一證據并不具有在證據形式上的瑕疵,雙方對借款事實陳述一致,又在另一角度上證明了欠條的客觀真實性。
原告持撕掉后重新粘貼的借條起訴,并提供了其他已支付款項給借款人的證據,被告主張因償還了借款所以將借條收回后撕掉,且也提供了其他已償還借款的證據,此種情況下,應當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73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日益增多,在此類糾紛中,借條或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證據。作為民間借貸的當事人,在借款的時候,出借人應要求借款人及時出具借條或借據,并且在借條上注明借款金額、還款期限及利息等基本情況;同時,在償還借款本息過程中,借款人應要求出借人及時出具收據,或者將還款情況在借條借據上注明,并由出借人簽名,防止日后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另一方面,要提高對借條借據重要性的認識,既要妥善保管好借條借據,防止借條借據滅失或者損毀,也不能隨意將借條借據交由他人,防止借條借據被當事人或者他人撕毀導致舉證困難,避免因證據保管欠當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