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購房定金不平等條款

導讀:
在消費者簽訂購房合同時,總有一些不平等的條款,本篇文章將為您揭露購房定金不平等條款。然而,目前發展商制定、要求消費者簽署的房地產認購書,除了前面4點以外并沒有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其它內容,在消費者對許多收樓條件不清楚的情況下,要求消費者交付定金,要求消費者交付首期房款,這明顯剝奪了消費者在簽署認購書時的知情權,許多商品房定金的糾紛就是由于消費者對樓盤交付的真實狀況未完全了解而貿然簽約認購付款所引發的。那么揭露購房定金不平等條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消費者簽訂購房合同時,總有一些不平等的條款,本篇文章將為您揭露購房定金不平等條款。然而,目前發展商制定、要求消費者簽署的房地產認購書,除了前面4點以外并沒有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其它內容,在消費者對許多收樓條件不清楚的情況下,要求消費者交付定金,要求消費者交付首期房款,這明顯剝奪了消費者在簽署認購書時的知情權,許多商品房定金的糾紛就是由于消費者對樓盤交付的真實狀況未完全了解而貿然簽約認購付款所引發的。關于揭露購房定金不平等條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消費者簽訂購房合同時,總有一些不平等的條款,本篇文章將為您揭露購房定金不平等條款。買房子,是中國老百姓的頭等要事,也是我們一生中最大的消費之一,為了讓消費者能在房地產消費中實現公平交易,在簽認購協議時擁有足夠的知情權,省消委會已就“商品房認購定金是否屬于霸王條款”問題于3月22日召開了商品房認購定金論辯會,邀請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專業律師、社會學者、房地產商代表、消費者代表等共同與會探討,以求解決長久以來消費者購房時關于“定金”的心結。會后,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的法律委員會就論辯會的主要議題和各位代表的觀點進行了探討,并給出了專業的法律意見,根據法律委員會的指引,省消委會決定向社會公告目前房地產銷售環節存在的六大不平等現象。
不平等條款一、不明不白,未看合同先落定
在目前商品房的認購環節中,消費者簽署認購書之前,發展商并沒有把正式的商品房合同文本給消費者看,也沒有把消費者關注的樓盤的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裝飾、設備標準承諾;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本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等情況如實地告知消費者。有的發展商則只是把建設廳頒發的房地產合同范本掛在銷售大廳,并沒有主動為將要簽署認購書的消費者解釋合同,許多消費者是在對以上情況一概不知的情形下與發展商簽訂商品房認購協議,這使得消費者一開始便陷入被動地位,導致了消費者即使今后對合同條款不滿不愿買樓,由于簽了認購書而無法要回定金。
根據《合同法》,在訂立合同前,買方有權全面了解合同的內容,賣方有義務對其提供的格式合同向買方進行解釋,買方在訂立合同前向買方交付定金作為訂立合同的擔保,實質是對賣方提供的格式合同的一種認可,愿意與其訂立買賣合同。如果買方對該合同內容一無所知,就讓其對該合同表示認可則實在是有失公平,所以發展商要求消費者在未看有關合同條款就必須交付定金的做法顯然是不合理的,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交付的定金應該退還。
消費者應該積極主動地行使自己的知情權,即對商品和出售人、出售條件等交易要素了解的權利,消費者只有了解上述情況,才能做一個明白的消費者,才不會上當受騙。就商品房買賣而言,購房者必須先了解房屋情況、產權情況、合同條款(交易條件)、發展商情況后才判斷是否有交易的意愿,有交易意愿后才考慮是否簽定認購書或直接簽定購房合同。消費者未看有關合同條款就必須交定金是嚴重損害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
不平等條款二、信息不對稱,認購書不等同于合同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具備的以下內容:
(一) 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 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 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 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 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本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然而,目前發展商制定、要求消費者簽署的房地產認購書,除了前面4點以外并沒有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其它內容,在消費者對許多收樓條件不清楚的情況下,要求消費者交付定金,要求消費者交付首期房款,這明顯剝奪了消費者在簽署認購書時的知情權,許多商品房定金的糾紛就是由于消費者對樓盤交付的真實狀況未完全了解而貿然簽約認購付款所引發的。由于認購書沒有等同于商品房合同的主要內容認購書仍然生效,所以購房人基本上處于弱勢地位,導致合同糾紛中的受害者往往是購房者。
雖然,法律上沒有要求認購書必須等同于合同,但在目前的房地產實踐中,消費者在購房前必須先簽署認購書以及交付定金和首期房款,在完成了上述手續后才能看到和簽署正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這對消費者是顯失公平的,因此,發展商這種認購書不等同于正式合同卻要求消費者交定金和首期房款的行為,同樣嚴重損害了消費者權益,是鉆法律空子的一種手段。
不平等條款三、強買強賣,購房合同不能改
按照國家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合同應該是發展商和消費者共同磋商簽訂的,消費者與發展商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據消費者投訴反映,目前房地產的銷售實踐中,商品房銷售合同由發展商單方制定,發展商甚至把建設廳為了規范房地產市場制定的商品房銷售合同范本中的空白處也自行填好,讓消費者直接簽名,沒有任何修改和商量的余地,如果消費者不就范可以,那你就不要買房,1萬元的定金也沒得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