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重大誤解可以撤銷嗎

導讀:
故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是:1、一方當事人基于對對方當事人行為的性質存在重大誤解;2、一方當事人的行為違背了自身的真實意愿;3、一方當人的可期待利益或者實際利益受到了損失;4、利益受損與行為人易與使人誤導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合同法》第54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那么民法總則重大誤解可以撤銷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故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是:1、一方當事人基于對對方當事人行為的性質存在重大誤解;2、一方當事人的行為違背了自身的真實意愿;3、一方當人的可期待利益或者實際利益受到了損失;4、利益受損與行為人易與使人誤導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合同法》第54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關于民法總則重大誤解可以撤銷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此,因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可以撤銷的。
重大誤解的意思是指行為人因對對方行為的性質、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發生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在看似自愿的情況下而訂立了有違真實意愿的合同,并由此造成較大損失,可期待利益受到損失的行為。故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是:
1、一方當事人基于對對方當事人行為的性質存在重大誤解;
2、一方當事人的行為違背了自身的真實意愿;
3、一方當人的可期待利益或者實際利益受到了損失;
4、利益受損與行為人易與使人誤導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其效力處于可動搖的狀態,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法》第54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2、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應當是已成立的合同,或已成立并發生效力的合同。如果根本沒有成立,當事人沒有形成合意,則撤銷或變更就成了無矢之的。
3、我國《合同法》,將合同的未成立、撤銷、無效三者相區分,應將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與未成立的合同相區分。這種區分具有現實意義。合同未成立,由此產生的債權債務糾紛(如要求賠償信賴利益)適用普通訴訟時效(2年)的規定,而請求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則適用除斥期間(1年)未成立的合同,雖有締約行為或合同形式,但當事人并沒有達成合意。合同未成立的原因之一是由于當事人的誤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