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制度在適用中出現的問題評析

導讀:
重大誤解制度中存在的疑難問題研究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但是,在審判實踐中仍然存在許多問題亟待明確重大誤解撤銷權人的界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因重大誤解而享有撤銷權的主體規定不明確,由此產生的問題主要有:一是從法律規定來看,撤銷權的主體是否僅指“因產生重大誤解而受到損害的一方”?”將這兩款對照便不難得出如下結論:該條第一款規定的“當事人一方”絕對只能夠解釋為“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而不能解釋為“當事人中因產生重大誤解而受到損害的一方”。那么重大誤解制度在適用中出現的問題評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重大誤解制度中存在的疑難問題研究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但是,在審判實踐中仍然存在許多問題亟待明確重大誤解撤銷權人的界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因重大誤解而享有撤銷權的主體規定不明確,由此產生的問題主要有:一是從法律規定來看,撤銷權的主體是否僅指“因產生重大誤解而受到損害的一方”?”將這兩款對照便不難得出如下結論:該條第一款規定的“當事人一方”絕對只能夠解釋為“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而不能解釋為“當事人中因產生重大誤解而受到損害的一方”。關于重大誤解制度在適用中出現的問題評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重大誤解制度中存在的疑難問題研究
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此外,《民法通則》對重大誤解也作了一些規定,大體構建了我國關于重大誤解的制度體系。但是,在審判實踐中仍然存在許多問題亟待明確
重大誤解撤銷權人的界定
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因重大誤解而享有撤銷權的主體規定不明確,由此產生的問題主要有:
一是從法律規定來看,撤銷權的主體是否僅指“因產生重大誤解而受到損害的一方”?對此問題,如果聯系《合同法》第54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話,就比較明顯了,該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將這兩款對照便不難得出如下結論:該條第一款規定的“當事人一方”絕對只能夠解釋為“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而不能解釋為“當事人中因產生重大誤解而受到損害的一方”。
二是如果重大誤解人存在重大過失是否仍然可以享有撤銷權?從大陸法系各國的規定來看,對此問題主要有以下幾種立法例:一是誤解方有過失的,對其撤銷權沒有影響,如德國、瑞士;二是誤解方有重大過失的,則不享有撤銷權,如韓國、日本;三是誤解方有過失的,則喪失撤銷權,如我國臺灣地區。我國法律沒有對此問題作明確規定,理論上也存在爭議。有人認為,這樣不利于保護無過錯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及交易的安全,因而應當明確規定,如果表意人具有過錯或重大過失的話,則不得享有撤銷權。我們不認同該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