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出現重大誤解的法定情形

導讀:
合同的性質往往決定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例如將借貸合同誤解為贈與合同,將買賣合同誤解為租賃合同,勢必改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從而違背當事人的初衷,因此,對合同性質發生的誤解應屬重大誤解。在即時清結或不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一般不構成影響合同效力的重大誤解,因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會因具體當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變。那么合同出現重大誤解的法定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的性質往往決定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例如將借貸合同誤解為贈與合同,將買賣合同誤解為租賃合同,勢必改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從而違背當事人的初衷,因此,對合同性質發生的誤解應屬重大誤解。在即時清結或不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一般不構成影響合同效力的重大誤解,因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會因具體當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變。關于合同出現重大誤解的法定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合同法》第54條第一款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示公平的。
二、什么是重大誤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品種、質量、規格、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三、具體分為以下情況:
1、對合同性質的誤解
當事人針對同一物訂立合同,但對合同標的物本質或者性質認識錯誤,可以構成重大誤解。合同的性質往往決定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例如將借貸合同誤解為贈與合同,將買賣合同誤解為租賃合同,勢必改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從而違背當事人的初衷,因此,對合同性質發生的誤解應屬重大誤解。
2、對合同當事人身份的誤解
在要求特定履約能力的合同中,對合同當事人身份的誤解也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在即時清結或不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一般不構成影響合同效力的重大誤解,因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會因具體當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變。
但是在以當事人信用為基礎的合同中(如信托、委托、信貸等),在以某種感情或特殊身份關系為基礎的合同中(如贈與、無償借貸),或者在以當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攬),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往往會帶來較大的損失,則明顯屬于重大誤解。
3、對合同標的物的誤解
在這里提到的合同標的物是指商業買賣合同中的特定名詞,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合同標的物的性質、品種、質量或者是對標的物的規格、價格、數量、包裝、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等內容的誤解,會給誤解者造成重大損失時,也可構成重大誤解。
因為對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等內容的誤解屬于對合同標的物本身的誤解,會導致合同的落空甚至是無效,以至于會給合同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因此可以構成重大誤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