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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誤解變更合同條款

李楠楠律師2022.01.01452人閱讀
導讀:

為此,依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原告請求法院依法變更原告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條款,將原、被告雙方所簽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面積條款進行變更,原來的96.42平方米變更為104.07平方米,原來的104.07平方米變更為96.42平方米。本案的情形構成重大誤解,原告要求的變更合同面積條款的理由成立;關于除斥期間問題,由于變更權和撤銷權密切相關,變更權是撤銷權人享有的一項可選擇的權利,撤銷權包括了請求變更的內容。原告稱,其工作人員在售房過程中,因工作失誤將單元號標反,造成賣錯了房屋,并以此認為自己構成重大誤解,要求變更合同面積條款。那么重大誤解變更合同條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此,依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原告請求法院依法變更原告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條款,將原、被告雙方所簽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面積條款進行變更,原來的96.42平方米變更為104.07平方米,原來的104.07平方米變更為96.42平方米。本案的情形構成重大誤解,原告要求的變更合同面積條款的理由成立;關于除斥期間問題,由于變更權和撤銷權密切相關,變更權是撤銷權人享有的一項可選擇的權利,撤銷權包括了請求變更的內容。原告稱,其工作人員在售房過程中,因工作失誤將單元號標反,造成賣錯了房屋,并以此認為自己構成重大誤解,要求變更合同面積條款。關于重大誤解變更合同條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3年6月,原告鄭州某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經批準建設中方園小區西區37號樓和38號樓。根據批準建設的圖紙,37號樓和38號樓為六層商住樓,一層為商業用房,二層至六層為住宅用房,每棟樓有三個單元,每個單元一梯兩戶。2003年12月,原告取得這兩棟樓的銷售許可證后開始銷售房屋,并很快銷售完畢。原告與買受人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均約定了房屋面積存在誤差如何處理的條款,即“房屋面積誤差大于3%的部分,由買受人承擔,3%之外的部分買受人不承擔;房屋面積誤差小于3%的部分,由出賣人返還,3%之外的部分由出賣人雙倍返還”。2006年3月,原告將購買37號樓1、3單元和38號樓1、3單元的40戶房主告上了法庭。原告認為,2005年12月,原告在準備資料為購房業主辦理房產證時發現,在銷售過程中,工作人員誤將這兩棟樓1單元和3單元的單元號標反,在售房合同中將1單元實際面積96.42平方米的房屋寫成了104.07平方米,而將3單元實際面積104.07平方米的房屋寫成了96.42平方米。由此造成37號樓和38號樓的1單元從二層到六層與3單元從二層到六層共40戶業主的房屋面積發生差錯——20套104.07平方米的房子被當做96.42平方米銷售了,而20套96.42平方米的房子被當做104.07平方米賣了出去。

因此,原告認為,原告與40戶被告所簽商品房買賣合同有關面積的條款是因原告的重大誤解而訂立的,不是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此,依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原告請求法院依法變更原告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條款,將原、被告雙方所簽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面積條款進行變更,原來的96.42平方米變更為104.07平方米,原來的104.07平方米變更為96.42平方米。

(二)不同觀點

觀點一: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被支持。首先,開發商作為專業的開發房產的實體,僅僅以自己工作中存在錯誤、重大誤解的理由要求變更合同,這是很難成立的;其次,如果開發商要求變更合同條款,還要受除斥期間(除斥期間是指經過一段時間后,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其實體權利將不再受法律保護)的限制。雖然我國《合同法》對有關合同條款的變更并未明文規定除斥期間,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3條的規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民事行為的變更除斥期間為自民事行為成立之日起一年。而在本案中,開發商與李女士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至開發商要求變更合同條款之時,時間已經超過一年。

觀點二: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被支持。本案的情形構成重大誤解,原告要求的變更合同面積條款的理由成立;關于除斥期間問題,由于變更權和撤銷權密切相關,變更權是撤銷權人享有的一項可選擇的權利,撤銷權包括了請求變更的內容。因此,可變更合同除斥期間應當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的,撤銷權消滅”的規定,本案除斥期間并不超期。

(三)作者觀點

我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被法院保護。

一、原告要求變更合同條款所依據的重大誤解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稱,其工作人員在售房過程中,因工作失誤將單元號標反,造成賣錯了房屋,并以此認為自己構成重大誤解,要求變更合同面積條款。我認為,該重大誤解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對于商品房的單元號的標注,哪個門洞標幾號,怎么標,并不需要由國家權威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來進行認證或審核,完全是原告方自己決定的。此時原告以自己將單元號標錯為理由,認為自己存在重大誤解,該理由顯得有些牽強。如果此種理由成立的話,那么,在合同約定對自己不利的情況下,任何房地產開發商都可以拿出自己工作中的錯誤當成重大誤解來要求變更合同條款,屆時,作為房屋買受人的權益還怎能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從該條規定來看,構成重大誤解必須要滿足兩個條件,第一,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有錯誤的認識;第二,因這種錯誤認識給自己造成較大損失。也就是說,即便是原告的“誤解”確實存在,但其還必須要滿足造成較大損失這一結果,那么,原告的較大損失又在那里,如何計算的呢?較大損失所體現的數值是一個相對數值,是否構成較大損失要根據合同標的來定,而不是單憑當事人一方的陳述。舉例子來講,在本案中,單個被告所購房屋合同面積為96.42(或104.07)平方米,被告要求變更的合同面積為104.07(或96.42)平方米。如果按照合同中面積誤差條款來處理的話,原告將少得到4%左右的房款,大約為6千元(房價每平方米大約為1800元)左右,那么這一所謂的損失相對于整個將近20萬元的房屋價款來講,其根本構不成較大損失。

第三,原告的證據不能證明標錯樓單元號,

二、原告的變更之訴應當受到除斥期間的限制。

依據最高院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期超過一年當時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民事行為的變更除斥期間為自民事行為成立之日起一年。本案中,40名被告中,與原告所簽《商品房買賣合同》最晚的也在2004年9月份,也就是說,原告與40名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至原告要求變更合同條款時間已經超過一年,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院的保護。

至于有人提出,變更權和撤銷權密切相關,變更權是撤銷權人享有的一項可選擇的權利,撤銷權包括了請求變更的內容,認為本案除斥期間的起始時間應當適用《合同法》中有關撤銷權的規定。我認為,這是對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的隨意解釋,充其量只能作為學理解釋,在實際的司法實踐,認定案件性質和實際情況的依據應當是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明文規定,而不是個人的隨意解釋。

三、在購房過程中,作為購房者的被告與作為開發商的原告相比無論是在信息上還是在法律知識上都處于弱勢地位,這也是建設部之所以要對商品房買賣制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的要義所在,其目的也就是為了保障購房者的正當權益和規范商品房銷售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本案中,原告在房屋面積存在誤差的情況下,不但不積極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反而要求通過司法程序變更合同面積條款,企圖轉嫁自己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

原被告雙方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被告是根據自己對原告提供的小區規劃圖、小區沙盤、所售房屋戶型進行實際考察并選好房屋后才簽的合同,并不是因為對房屋的單元號滿意才買的房屋,至于所購房屋到底屬于幾單元,在簽訂合同之前,對被告來講根本沒有實際意義。原告與被告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雙方根據被告的選擇明確約定了被告所購買房屋的位置、戶型與面積,同時,雙方針對將來可能存在的房屋面積誤差給自己造成的風險,還明確約定了“當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時,雙方如何處理”的條款。這說明,原告已經預見到所售商品房將來可能存在面積誤差,并就此與被告達成了一致的處理意見,其應當就其預見結果依據合同條款進行處理。就這一案件,從表象來講,原告無非懷有一種僥幸心理,希望通過司法程序將本應由自己承擔的風險轉嫁到他人頭上;但更進一步來看,這是一種誠信的缺失,是對民事行為中當事人合意的隨意違反。

另外,相關法律規定,開發商在賣房前應當請有資質的測量機構對實際房屋面積進行測量,作為產權登記面積.他們不應該知道嗎?

綜上所述,我認為,原告的變更之訴的重大誤解理由不能成立,同時,其要求變更合同條款的權利因除斥期已超過一年而消滅,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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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誤解合同,根據《民法典》明確規定指的是一方基于錯誤的認識,即對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了誤解,從而作出了影響其自身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與另一方當事人訂立了合同。對于該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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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重大誤解可以撤銷合同嗎

    內容: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誠信自愿的前提下,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撤銷原合同或者變更合同,繼續履行合同。重大誤解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顯失公平和重大誤解的協議的撤銷權屬于形成權,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等。那么基于重大誤解可以撤銷合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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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明月

    重大誤解撤銷案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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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重大誤解的具體司法解釋現已失效,依據現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重大誤解是指由于受害方當事人的過失,對合同的重要條款產生了誤解,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對于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 重大誤解撤銷權期限是多長時間

    李孟陽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李孟陽

    重大誤解撤銷權期限是多長時間

    內容: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1年,由撤銷權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申請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那么重大誤解撤銷權期限是多長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孟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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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許瑞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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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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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勞動合同的簽訂中存在重大誤解情形,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重大誤解合同有效嗎:因重大誤解簽訂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龍珊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龍珊

    重大誤解合同有效嗎:因重大誤解簽訂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內容: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有效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重大誤解必須是合同內容被嚴重誤解,導致合同訂立,使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我國的司法實踐認為,在合同構成重大誤解之前,有必要對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誤解。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影響,交易的安全性將受到嚴重影響。正是因為當事人誤解了合同的內容,并基于這種誤解而簽訂合同,這將不可避免地影響他們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可以稱之為重大誤解。在合同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重大誤解通常會給誤解方造成重大損失。如果誤會人實際損失較大,則排除尚未履行的重大誤會合同。那么重大誤解合同有效嗎:因重大誤解簽訂合同有法律效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龍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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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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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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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誤解的撤銷權人法律上并沒有進行明文規定,由具體情形確定。《民法典》相關規定是,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民法總則重大誤解可以撤銷嗎

    張嘉娛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張嘉娛

    民法總則重大誤解可以撤銷嗎

    內容:故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是:1、一方當事人基于對對方當事人行為的性質存在重大誤解;2、一方當事人的行為違背了自身的真實意愿;3、一方當人的可期待利益或者實際利益受到了損失;4、利益受損與行為人易與使人誤導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合同法》第54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那么民法總則重大誤解可以撤銷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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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的情形分別有: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合同相對方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法定其他條件。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邢穎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邢穎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內容: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和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誤解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構成并產生使合同變更或撤銷的法律后果。我們認為,盡管對方當事人出于惡意,但這并不影響重大誤解的構成。因為在單方誤解的情況下,不論對方是否知道,都可以因重大誤解而撤銷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惡意,可以在合同被撤銷以后作為確定責任的一種根據,而不應作為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例如表意人對于對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簽字蓋章,則行為人無權請求撤銷。在此情況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不能按重大誤解處理。那么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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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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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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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謂重大誤解的合同,是指行為人因對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認識而使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合同。重大誤解的情形有:(1)對合同的性質發生誤解,如誤將買賣作為贈與或將贈與作為買賣;(2)對當事人特定身份的認識錯誤;(3)對標的物性質的誤解,如把鍍金的物品當作是純金的,把原作當成贗品;(4)對標的物質量的認識錯誤。(5)對標的物價值的誤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民法總則重大誤解怎么進行撤銷呢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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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師

    民法總則重大誤解怎么進行撤銷呢

    內容: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誠信自愿的前提下,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撤銷原合同或者變更合同,繼續履行合同。重大誤解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顯失公平和重大誤解的協議的撤銷權屬于形成權,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等。主要是在一些基于當事人的信任關系和注重相對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當事人的身份對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具有重要意義。那么民法總則重大誤解怎么進行撤銷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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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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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如下:1、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對方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2、當事人因誤解而作出意思表示;3、該意思表示已經生效;4、誤解會造成顯失公平的情形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否存在重大誤解

    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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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否存在重大誤解

    內容:被告答復原告,拆遷紅線范圍外的南半部分土地未被征用和補償,倪上雄仍具有使用權,在紅花渠路修好后,其可以再利用南半部分土地。于是,倪上雄與被告簽訂《南山區建設工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原告認為,協議是在倪上雄有重大誤解的情況下簽訂的,顯失公平,被告應依法按拆遷的全部房屋的建筑面積進行安置補償。請求依法判令:依法變更《南山區建設工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認定合法產權面積為516.05平方米。那么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否存在重大誤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熙律師
    2022.01.02150人收看
  • 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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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誤解除斥期間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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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曉紅

    重大誤解除斥期間是怎樣

    內容:如果僅僅是行為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且并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就不應作為重大誤解。同時,對訂約動機的判斷錯誤也不應構成重大誤解。行為一旦生效,將會使誤解方的利益受到損害。對重大誤解行為是否撤銷屬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重大誤解之所以允許一方當事人申請變更或撤銷,主要是遵循民事行為的公平原則,是以一方的利益會因此受到較大損失為前提的。重大誤解是因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因而在調整雙方利益時,應優先考慮無過錯的合同相對人的利益。那么重大誤解除斥期間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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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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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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