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商逾期辦證;開發商延期交樓,怎么辦?

導讀:
仲裁庭最終裁決其沒有履行合約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陳先生認為,按照《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廣州市物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開發商應該及時足額繳納物業維修基金。仲裁庭最終以“作為仲裁協議一方的開發商不同意將物業維修基金糾紛納入本合同仲裁條款的管轄范圍”的原因,駁回了業主的請求。業主委員會后來將開發商告上法庭,目前仍然在等待著最終的消息。那么發展商逾期辦證;開發商延期交樓,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仲裁庭最終裁決其沒有履行合約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陳先生認為,按照《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廣州市物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開發商應該及時足額繳納物業維修基金。仲裁庭最終以“作為仲裁協議一方的開發商不同意將物業維修基金糾紛納入本合同仲裁條款的管轄范圍”的原因,駁回了業主的請求。業主委員會后來將開發商告上法庭,目前仍然在等待著最終的消息。關于發展商逾期辦證;開發商延期交樓,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介合同違約
雙倍返還定金
在廣州某房屋中介公司的介紹下,買家周某和業主張某達成房屋買賣協議。根據協議,周某在當天給了張某5000元定金,并在第二天到中介行交了第二期的5000元定金。
但是張某在收取了第一期5000元定金后,卻以房屋已被他人租賃等為由不愿賣房。仲裁庭最終裁決其沒有履行合約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約》違約條款,張某應該返還周某交付的定金5000元,并且還要向周某支付5000元的違約賠償金。
據法律專家介紹,購房合同簽訂后的一方對合同內容反悔,就構成違約。對于一方的違約行為,合同另一方當事人一方面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另一方面也可以要求其支付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專家點評???
訂金與定金雖只有一字之差,卻涉及到是否需雙倍返還的重大問題。預付訂金是訂立合同之前賣方向買方收取的預付性質費用。如果是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預付的款項,日后還應當抵作房價款。
而所謂的定金則是涉及《擔保法》的概念,是一種擔保履行的手段,具有制裁違約方并襝受害方的作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規定了的買受人所交付的款項才是定金。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要想在商品房買賣中討得兩倍的返還,必須簽訂正式合同,而且合同中還必須寫明該款項是定金。
合同未約定
仲裁不支持
陳先生兩年前買下天河區東圃某小區住房,并和開發商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協議在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一旦協商不成,交由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而在當時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和補充合同中,并沒有對物業維修基金作出任何約定。
陳先生所在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查詢得知,與該期房產有關的物業維修基金賬戶上竟然沒有任何款項。陳先生認為,按照《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廣州市物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開發商應該及時足額繳納物業維修基金。陳先生作為小區業主委員會代表多次和開發商交涉不成后,向廣州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裁定開發商立即依法繳納物業維修基金(按小區二期總投資的2%)及利息。
開發商提出,《商品房預售合同》只是對商品房的交房、付款、辦證等事項作了約定,而沒有物業維修基金的內容,所以物業維修基金不是合同內容。只有合同內容才是仲裁事項,物業維修基金不是合同內容,不屬于仲裁事項。
陳先生則認為,雖然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物業維修基金的繳交事宜,但在合同中約定了“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理”,而物業維修基金正是國家法規和廣州市規章規定的內容,所以雙方合同其實還是對物業維修基金的問題作出了約定。此外,物業維修基金也是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應有的內容之一,所以物業維修基金屬于仲裁事項。
仲裁庭最終以“作為仲裁協議一方的開發商不同意將物業維修基金糾紛納入本合同仲裁條款的管轄范圍”的原因,駁回了業主的請求。業主委員會后來將開發商告上法庭,目前仍然在等待著最終的消息。
有關專家在解釋仲裁原因時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而雙方簽訂的仲裁條款針對的仲裁事項是“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糾紛”,以法規規章設立的物業維修基金則屬于一個獨立的法律關系。
開發商作為簽訂仲裁協議的一方,不同意將物業維修基金的糾紛納入《商品房預售合同》(含補充合同)仲裁條款的管轄范圍,所以,仲裁委也就無法根據雙方的真實意見作出該合同仲裁管轄范圍內的裁定。換句話說,只有開發商和業主在有效合同中具體規定了物業維修基金的內容,仲裁機構才有權進行仲裁。
▲專家點評???
由于在物業維修基金的問題上,前后出臺的法規有所不同,因此一旦歷史遺留下來的物業維修基金發生問題,不少開發商與業主便開始扯皮,結果也只是有輸有贏難以定論。
對于新購置房屋的業主和開發商,普遍接受并遵循的是《廣州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1998年9月30日前核發的樓盤,購房者應按房款的2%繳交維修基金;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1998年10月1日后核發的,除建設單位與購房者另有書面協議外,發展商應繳交維修基金。因此,購房者應首先注意樓盤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哪年核發的。另外,目前一些開發商會主動將物業維修基金的繳付寫入購房合同,購房者也應主動向售樓員進行詢問。
提示一:業主可查詢物業維修基金。已建立維修基金的樓盤或是已繳付了維修基金的業主,每位業主都應該有一張由中國農業銀行廣東省分行發出的廣州市物業維修基金專用卡。如果業主繳納了物業維修基金而沒有拿到維修基金專用卡,應立即向發展商或物業管理公司索要。
提示二:最好與開發商簽訂書面協議。業主應該在簽訂購房合同以前向開發商問清楚物業維修基金該由誰來付,并且最好與開發商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是否將物業維修基金的繳付作為房屋交付條件。
開發商延期交樓
黃先生獲違約金
在某開發商“成熟配套、設施完備”的廣告誘惑下,黃先生買下一套園林小區單位。開發商向黃先生承諾,舞蹈室、乒乓球室、桌球室、咖啡廳、閱覽室、健身中心等十多項會所休閑設施將在開發商交樓6個月后交付使用。
黃先生對小區感覺不錯,全家人歡天喜地地搬進了新房,準備享受開發商承諾的各種“高尚設施”。不料麻煩卻接踵而至:不但自己所居住的樓仍有施工,黃先生一家飽受了整整一年的雜音困擾,出入不方便,更令他氣憤的是,開發商并沒有按照合同將公共配套建筑交付使用,小區會所設施除了游泳池、兒童天地能夠使用外,住進來近兩年了也沒看到更多設施的開放。
黃先生從合同中那條“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按照市政府有關部門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文件的內容,于交樓6個月后交付使用”琢磨出了門道:開發商使了小把戲——這“6個月后”到底是什么時候呢?
氣憤的黃先生向廣州仲裁委提出仲裁請求,要求開發商支付不按期交付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的違約金。黃先生的理由是:根據合同中有關設施“如果在規定的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非買受人的原因,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房價萬分之三的違約金”的規定,這筆違約金應該從交樓后的第6個月直到開發商將這些設施全部交付使用為止。
開發商也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公共配套設施建在黃先生所居住的那棟樓,而該棟樓在交樓后第11個月時通過了規劃部門的驗收。而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公共配套設施是指《合格證》中所列明的“公建配套設施”,“小區會所”當然也通過驗收并交付使用了。
仲裁庭的三位專家一致認定,“6個月后”這種模糊字眼的確可能理解為“開發商可在交樓6個月后的任何期限內交付使用”,就是說開發商可以無限期交付使用,這對業主來講顯然是不公平的。該條款正確的理解應該是基礎設施、公配設施“應在交樓后的6個月屆滿時”交付使用。
開發商則是在交樓后的第11個月時才將部分公建配套交付使用,違反了《合同》約定,因此裁定開發商應承擔違約責任,向黃先生支付延期5個月的違約金。
由于在規劃部門拿到《合格證》的時間晚了幾個月,開發商只得向黃先生支付了幾萬元的違約金。但黃先生仍然很不服氣,如果開發商在交樓6個月滿后很快通過了有關驗收,忍氣吞聲一年多的消費者豈不是連違約金都拿不到多少?與開發商過招的確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專家點評???
我國《廣告法》嚴禁虛假廣告,但商家出于商業利益往往把廣告做得很夸張。此時,消費者應該保持冷靜心態,還可以采用讓簽訂認購書的銷售人員在廣告單張上簽字確認等方式保障自己的利益。
雖然就目前的房地產市場而言,開發商借諸如“6個月后”、“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以及“及時”、“高級”等字眼鉆法律空子的事情是越來越少了,但總會有消費者抱怨開發商的承諾難以兌現。
有關專家特別提醒購房者,在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一定要反復推敲合同中的內容,遇到模棱兩可的條款時,應盡可能提出修改意見使之明晰,不要輕易相信對方的口頭承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