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履行原則包括什么

導讀: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而對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那么勞動合同履行原則包括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而對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關于勞動合同履行原則包括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實際履行原則,即除了法律和勞動合同另有規定或者客觀上已不能履行的以外,當事人要按照勞動的規定完成義務,不能用完成別的義務來代替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3)全面履行原則,是實際履行原則的補充和發展,即勞動合同生效后,當事人雙方除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履行外,還要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按質、按量地履行全部義務.
(4)協作履行原則,即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有互相協作、共同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遇到困難時,他方都應該在法律允許的范圍,盡力給予幫助,以便雙方盡可能地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3、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5、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1、建立勞動規章制度的程序(核心是民主協商與勞資共議)
(1)經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
(2)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3)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在單位內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提示: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未經公示或者對勞動者告知,該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不生效。企業公示或告知勞動者規章制度可以采用張貼通告、員工手冊送達、會議精神傳達等方式。
2、勞動規章制度的監督和法律責任
如果規章制度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該規章制度的實施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害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履行地是勞動者與有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地點,這個地點有可能是用人單位所在地,有可能是其他地方。
而對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因此,用人單位的住所地是指用人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當用人單位的注冊登記地與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不一致時,用人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則對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可得出以下三種情形:
1)用人單位已注冊登記地,且注冊登記地與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一致,則單位所在地為同一個地點。
2)用人單位已注冊登記地,但注冊登記地與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不一致,則單位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為單位所在地。
3)用人單位未注冊登記,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一般情況下,該地與單位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是相一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