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所有人出售房屋視為撤銷贈與

導讀:
房產所有人出售房屋視為撤銷贈與2007年8月,老李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贈與次子小李,并希望小李照顧自己的晚年生活。為避免與其他子女產生糾紛,父子倆還簽訂了書面的贈與合同。法院經審理認定,爭議房屋的所有權未因贈與而轉移,老李與趙某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且房屋辦理了合法有效的過戶手續,故依法判決小李于15日內騰房。如前所述,老李享有房屋的所有權,在其收回贈與房屋的意愿被拒后,老李實際上通過與趙某的買賣行為行使了自己對贈與的撤銷權。那么房產所有人出售房屋視為撤銷贈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產所有人出售房屋視為撤銷贈與2007年8月,老李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贈與次子小李,并希望小李照顧自己的晚年生活。為避免與其他子女產生糾紛,父子倆還簽訂了書面的贈與合同。法院經審理認定,爭議房屋的所有權未因贈與而轉移,老李與趙某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且房屋辦理了合法有效的過戶手續,故依法判決小李于15日內騰房。如前所述,老李享有房屋的所有權,在其收回贈與房屋的意愿被拒后,老李實際上通過與趙某的買賣行為行使了自己對贈與的撤銷權。關于房產所有人出售房屋視為撤銷贈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產所有人出售房屋視為撤銷贈與
2007年8月,老李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贈與次子小李,并希望小李照顧自己的晚年生活。為避免與其他子女產生糾紛,父子倆還簽訂了書面的贈與合同。但該合同未經公證,受贈房屋亦未辦理過戶手續。簽訂合同的次日,小李即搬入該房居住。
2008年5月,老李再婚。小李認為父親老年再婚讓自己臉上無光,遂常找茬與父親爭吵,父子關系幾近決裂。小李表示父親既已再婚,有后老伴兒照顧,不再需要自己照顧父親的晚年生活。老李眼見依靠兒子養老送終無望,便表示要將所贈房屋收回,遭到小李拒絕。后,老李將該房賣與趙某,并與趙某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
2009年3月,趙某要求小李騰房,小李以父親贈與自己房屋在先且自己已實際居住一年多為由拒絕。趙某遂將小李訴至法院。
審理情況:
因本案的爭議房屋及案件處理結果與老李有一定的利害關系,法院依法追加老李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法院經審理認定,爭議房屋的所有權未因贈與而轉移,老李與趙某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且房屋辦理了合法有效的過戶手續,故依法判決小李于15日內騰房。
法官講法:
本案涉及一處不動產的贈與、買賣先后兩個合同關系。
首先,是老李與小李訂立的贈與合同關系。我國合同法第185條明確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老李與小李間的贈與系雙方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因此贈與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同時,因贈與系無償行為,法律亦賦予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財產權利轉移前,享有任意的撤銷權。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本案中的贈與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亦未經過公證,因此,在房屋的財產權利轉移前,老李享有撤銷權。
本案的關鍵在于,贈與房屋的財產權利是否隨贈與行為而轉移?是否依小李所言,父子倆簽訂了贈與合同,自己又實際入住,房屋就歸其所有呢?
房屋屬于不動產。對于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法律有更為嚴格的規定。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87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由此可見,老李雖將房屋贈與小李,但未經登記過戶,房屋的所有權仍歸老李所有,小李只是占有房屋并可以居住。
其次,是老李與趙某的買賣合同關系。如前所述,老李享有房屋的所有權,在其收回贈與房屋的意愿被拒后,老李實際上通過與趙某的買賣行為行使了自己對贈與的撤銷權。老李與趙某雙方的買賣合同真實有效,并依法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因此,趙某作為新的房屋產權人,對房享有所有權,其要求小李騰房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