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后如何適用仲裁條款

導讀:
因永清公司、中芬公司未能全額支付設備款,巴克杜爾公司提起訴訟,永清公司以爭議應當提交仲裁為由提出管轄異議,中芬公司則未在法定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另一種意見認為,雖然《設備采購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但《補充協議》中主體發生了變化,三方并未明示達成新的仲裁條款,原審法院依法對本案有管轄權。本質上說,仲裁協議是一種合同,關于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要求對其同樣適用。仲裁協議有效達成后,其效力獨立于合同其它條款,且除非當事人另行協議解除,通常應盡可能尊重和維護其效力。那么合同變更后如何適用仲裁條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永清公司、中芬公司未能全額支付設備款,巴克杜爾公司提起訴訟,永清公司以爭議應當提交仲裁為由提出管轄異議,中芬公司則未在法定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另一種意見認為,雖然《設備采購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但《補充協議》中主體發生了變化,三方并未明示達成新的仲裁條款,原審法院依法對本案有管轄權。本質上說,仲裁協議是一種合同,關于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要求對其同樣適用。仲裁協議有效達成后,其效力獨立于合同其它條款,且除非當事人另行協議解除,通常應盡可能尊重和維護其效力。關于合同變更后如何適用仲裁條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
永清公司與巴克杜爾公司簽訂《設備采購合同》,約定爭議應提交北京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此后,雙方又與中芬公司就上述合同的執行共同簽訂《補充協議》,將《設備采購合同》的部分付款義務轉由中芬公司承擔,同時約定“其它條款按照《設備采購合同》執行”。因永清公司、中芬公司未能全額支付設備款,巴克杜爾公司提起訴訟,永清公司以爭議應當提交仲裁為由提出管轄異議,中芬公司則未在法定期間提出管轄異議。
一種意見認為,《補充協議》中已經明確“其它條款”按原合同內容執行,中芬公司也簽字蓋章,仲裁協議對中芬公司亦應有效,本案應當提交仲裁處理,法院無管轄權。另一種意見認為,雖然《設備采購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但《補充協議》中主體發生了變化,三方并未明示達成新的仲裁條款,原審法院依法對本案有管轄權。
【評析】
根據《仲裁法》第5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當事人對糾紛應提交仲裁還是應向法院訴訟發生爭議,主要須審查他們之間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實踐中,只涉及單一合同的案件中對上述內容是否具備的判斷往往并不難,但如存在合同主體變更、內容變更等情況,相關的判斷往往隨之復雜化。審查中,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1、堅持仲裁自愿、合意的原則。本質上說,仲裁協議是一種合同,關于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要求對其同樣適用。其中,當事人自愿原則是我國仲裁法的一項最基本的原則,也是仲裁的本質要求。一方面,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出于相關法律關系各方當事人的自愿選擇,不得將一方意志強加于另一方,各方基于各自真實意思形成的仲裁合意須以書面方式明示;另一方面,當事人明確自愿提交仲裁的合意一旦形成,必須尊重其效力,尊重當事人共同做出的選擇,任何一方無權隨意撕毀仲裁協議、擅自將相關糾紛訴至法院,法院也無權管轄。
2、仲裁協議的內容必須完整、清楚、確定。《仲裁法》第16條規定,仲裁協議的必要內容包括: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些內容必須在協議中全面、清晰、無歧義地表達出來。
3、合同其它條款發生變更的,一般不直接影響仲裁協議的約束力。仲裁協議有效達成后,其效力獨立于合同其它條款,且除非當事人另行協議解除,通常應盡可能尊重和維護其效力。如《仲裁法》第19條規定了仲裁協議獨立原則,合同效力的變動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再如《仲裁法司法解釋》第8條、第9條規定,仲裁協議當事人公司合并、分立,自然人死亡,債權債務轉讓的,權利義務的繼受人、繼承人或受讓人均受仲裁協議約束。
本案中,巴克杜爾公司與永清公司之間的《設備采購合同》中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這一點沒有爭議。但當中芬公司通過《補充協議》介入而成為當事人后,因《補充協議》對中芬公司是否受仲裁協議效力的約束沒有明確肯定,也沒有明確否認,以致發生認識上的分歧。
在上述兩種意見中,我們同意第一種意見的處理結果,理由包括:
1、從查明的事實上看,三方在《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除該協議內容外,其它條款按照《設備采購合同》執行,這能夠說明三方就仲裁條款實際也已達成了一致,中芬公司愿意接受仲裁。
2、從法律規定上看,根據《仲裁法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議對受讓人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受讓債權債務時受讓人明確反對或者不知有單獨仲裁協議的除外。”《補充協議》的內容是中芬公司承擔部分付款義務,屬于債務的部分轉讓,且并未特別約定中芬公司不接受《設備采購合同》中的仲裁協議,而中芬公司顯然對《設備采購合同》的內容也是清楚的,并愿意接受所有條款,故按照上述規定,仲裁協議對中芬公司亦有效。
3、雖然中芬公司在巴克杜爾公司起訴后沒有就仲裁事宜提出管轄異議,可視為放棄了仲裁要求,接受法院管轄,但永清公司作為并未放棄仲裁權利。除非全體當事人一致變更合同、放棄選擇仲裁,合同部分當事人放棄仲裁不能影響仲裁協議對全體當事人的效力,發生糾紛仍然應當提交仲裁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