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轉讓糾紛

導讀:
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所簽的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并要求被告將租賃場地騰空交與原告。庭審中,被告表示同意解除合同,雙方并就解除后各自負擔的法律責任達成一致。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那么土地房屋轉讓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所簽的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并要求被告將租賃場地騰空交與原告。庭審中,被告表示同意解除合同,雙方并就解除后各自負擔的法律責任達成一致。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土地房屋轉讓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亦即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現象,也就是說由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由新的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不過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現象。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原告北京市雙橋農場孫家坡村農工商合作社與被告北京市制漿造紙試驗廠(以下簡稱原、被告)于1995年12月28日簽訂《建筑物及院落租賃合同(hetong)》,約定原告將其所有的67000平方米建筑物及院落出租給被告使用,租金為650萬元,租賃期限自1996年1月1日至2045年12月31日止,共計50年。1996年2月1日,原、被告又簽訂了《建筑物及院落租賃合同的補充協議(一)》,對原租賃合同進行了相應修改與補充,并對補充協議進行了公證。合同簽訂后,被告按照合同的約定分幾次向原告支付了租金,至2000年1月已將全部租金650萬元交清。
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所簽的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并要求被告將租賃場地騰空交與原告。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被告申請,本院委托北京工商企業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租賃場地內的建筑物的現價值進行了評估,股價對象房地產及附屬工程市場總價值為569.15萬元。庭審中,被告表示同意解除合同,雙方并就解除后各自負擔的法律責任達成一致。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北京市雙橋農場孫家坡村農工商合作社與被告北京市制漿造紙試驗廠于1995年12月28日簽訂的《建筑物及院落租賃合同》,及于1996年2月1日簽訂的《建筑物及院落租賃合同的補充協議(一)》自愿解除。
二、被告北京市制漿造紙試驗廠于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將位于北京市朝陽區豆各莊鄉孫家坡村的廠區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評估時的現狀)騰空交與原告北京市雙橋農場孫家坡村農工商合作社。
三、原告北京市雙橋農場孫家坡村農工商合作社返還被告北京市制漿造紙試驗廠租金及地上物折價款共計八百五十萬元,其中四百二十五萬元于調解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剩余的四百二十五萬元于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付清。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轉讓,雖然在合同內容上沒有發生變化,但出現了新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故合同轉讓的效力在于成立了新的法律關系,即成立了新的合同,原合同應歸于消滅,由新的債務人履行合同,或者由新的債權人享受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