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面轉讓合同糾紛的管轄約定

導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其中對房屋所有權人的征收補償就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法律規定,合同雙方可以約定在合同的訂立地、履行地或者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所在地進行訴訟,也可以約定指定一家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那么門面轉讓合同糾紛的管轄約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其中對房屋所有權人的征收補償就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法律規定,合同雙方可以約定在合同的訂立地、履行地或者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所在地進行訴訟,也可以約定指定一家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關于門面轉讓合同糾紛的管轄約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商鋪的轉讓合同,常見的事項除了主體之外,主要是:承租的地點、面積、租金、租金遞增的比例及時間點、租賃保證金或者履約保證金、違約金、合同解除權、違約責任、糾紛處理途徑、拆遷賠償問題等。
1、關于承租的地點,該事項的約定,一方面涉及約定法院管轄時的選擇問題,另一方面如是招商階段還涉及出租人變更具體的店面時,相對應的違約條款設計問題。
2、關于租金遞增以及時間點的問題,這里需要關注的是遞增的基數,是以月租金還是季度租金還是年度租金為計算基礎。而遞增比例及時間點,明確約定好則承租人可以預估租賃合同履行的成本及收益問題,從而對于承租的投資是否可行作出預估。
3、關于租賃保證金或者履約保證金,一般是確保承租人依約履行合同的保證金,針對的是承租人單方違約或者損壞店面或者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等,該點要詳列部分情況下做好兜底條款的設計。關于糾紛處理機制,則參閱本人另一篇文章《租賃合同訴訟關系的約定—法律救濟與訴訟成本的糾結》,在此不闡述。
4、關于拆遷賠償問題,為何需要提及該問題,理由是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的征收及補償僅針對房屋的所有權人,也就是說,一旦承租的店面發生征收,則國家是不對承租人進行補償的,該問題將由房屋的所有權人與承租人自行處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其中對房屋所有權人的征收補償就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因此,承租人必須與出租人對可能發生的征收補償時如何處理雙方的關系作出約定,因為一旦發生征收事件,則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承租人最好選擇出租人價值補償,補償的范圍包括預期經營利益的損失、裝修折舊損失、搬遷費用等,同時需要將前述范圍具體化、數值化便于后期操作。
協商不成就只能進行訴訟解決了。
法律規定,合同雙方可以約定在合同的訂立地、履行地或者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所在地進行訴訟,也可以約定指定一家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如果沒有約定,則只能在合同的履行地或者被告的所在地進行訴訟。
另外要提示的,如果約定仲裁,則應當約定仲裁的機構,不可以約定不存在的仲裁機構——越秀區仲裁委,甲方所在地仲裁機構——這些都是無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