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是否可以約定管轄

導讀:
如果當事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了以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按其約定由上述法院管轄。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如果當事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了以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按其約定由上述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勞務合同的糾紛管轄適用一般民事管轄的規(guī)定,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另外,又因為屬于合同糾紛,所以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