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建筑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的詞條

導讀:
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實際履行而發生糾紛時,法院管轄有特殊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筑施工合同糾紛管轄屬于什么管轄
建設建筑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糾紛屬于專屬管轄。
【法律分析】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實際履行而發生糾紛時,法院管轄有特殊規定。當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協議選擇仲裁處理糾紛時,則不發生類似問題,約定的仲裁委員會可對糾紛作出處理。可采用和解、協調、仲裁、訴訟等四種方式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怎么樣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管轄確定方式為按照 不動產糾紛 提起的損失,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建設工程施工中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 造成人身損害 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轄法院
根據我國有關司法解釋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的管轄法院適用 不動產糾紛 確定管轄法院的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 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政策性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
第一、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可在合同訂立時約定發生爭議時由人民法院管轄或由某-仲裁委員會處理,合同當事人如果選擇訴訟作為解決爭議方式,還可以進一步約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的規定。
第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實際履行而發生糾紛時,法院管轄有特殊規定,合同當事人應予遵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 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范圍
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為 合同履行地 法院。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的履行地 為施工行為地,所以由施工行為地法院管轄。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轄 。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建設施工合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分析: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規定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明確以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訴訟這是對爭議解決最終方式,爭議方在合同中未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爭議方可依法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據司法程序通過調查、作出判決、采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糾紛。法院有管轄權的限制,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這就是說發生爭議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