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地的詞條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根據 民事訴訟法 關于地域 管轄 的規定,因 合同糾紛 提起的 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解釋》公布后,關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自然應當由案涉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同屬 建設工程合同 糾紛的并列案由還包括建設 工程勘察合同 糾紛、建設 工程設計合同 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 工程分包合同 糾紛、建設 工程監理合同 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和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從文義解釋,上述案由規定中只有符合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案件才屬于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他并列第四級的案由糾紛,仍然屬于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可以適用 協議管轄 和應訴管轄。人民法院在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案由時,應當根據訴訟請求所基于的法律基礎確定訴爭法律關系,并選擇相應的民事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合同 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怎么樣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管轄確定方式為按照 不動產糾紛 提起的損失,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建設工程施工中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 造成人身損害 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范圍
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為 合同履行地 法院。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的履行地 為施工行為地,所以由施工行為地法院管轄。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怎么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明確以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大大減少了因管轄權而發生的爭議,也符合民事訴訟的兩便原則,即便于人民法院審理和便于人民群眾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轄法院
根據我國有關司法解釋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的管轄法院適用 不動產糾紛 確定管轄法院的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轄 。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 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政策性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