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權

導讀:
具體到股權轉讓糾紛,股權轉讓這一義務屬于反映此類合同本質特征的義務,則以履行股權轉讓義務一方所在地或轉讓股權的行為地(即公司住所地)作為合同履行地,如上所述,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于合同糾紛的規則確認股權轉讓糾紛地域管轄的基礎上,仍需根據訴爭議標的的種類進而確定合同履行地,故股權轉讓糾紛應依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來確定管轄法院,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當股權轉讓的過程中出現糾紛,如何確定管轄權便成為一個關鍵問題。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權問題,通常涉及到合同法和公司法等多個法律領域。在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糾紛的一般管轄原則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對于股權轉讓糾紛,由于其特殊性,管轄權的確定往往更為復雜。
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
股權轉讓糾紛作為合同糾紛的一種,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合同糾紛管轄原則以及協議管轄原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故股權轉讓糾紛應依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來確定管轄法院。
股權轉讓糾紛合同履行地的認定規則
根據《民訴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未約定合同履行的情況下,則按照合同糾紛中標的種類來分別確定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通常包含多項義務,依據哪一項義務來確定標的種類亦存在爭議。《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認為,確定爭議標的時,應當以當事人爭議的合同義務的履行地作為確定管轄的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2022年,第111頁)。具體到股權轉讓糾紛,根據爭議的合同義務,合同履行地既可以是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也可以是履行股權轉讓義務一方所在地。
但亦有法院根據特征履行地規則來判斷合同履行地。該觀點認為,在合同約定的多義務中,必有一個能反映合同本質特征的義務,應該根據該特征義務確定管轄法院。一般認為,在雙務合同中,非金錢給付義務屬于特征義務,應當根據該特征義務或特征義務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2022年,第107頁)。具體到股權轉讓糾紛,股權轉讓這一義務屬于反映此類合同本質特征的義務,則以履行股權轉讓義務一方所在地或轉讓股權的行為地(即公司住所地)作為合同履行地。如依特征履行地規則,則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法院不具有管轄權。
如上所述,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于合同糾紛的規則確認股權轉讓糾紛地域管轄的基礎上,仍需根據訴爭議標的的種類進而確定合同履行地。
股權轉讓糾紛怎么打?
因股權轉讓糾紛提起的訴訟,原則上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不明確的,由其注冊地或者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1、《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第73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2020修正)第16條至第22條規定等。
委托人須準備的基本材料
1、股東的身份證明材料,如身份證復印件、出資證明等;
2、股權轉讓協議;
3、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可證明股東主張的材料。
如果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了爭議解決的方式,如仲裁或者訴訟,并且明確了管轄法院,那么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來確定管轄權。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如有爭議由北京的法院管轄。那么,如果出現糾紛,北京的法院就有管轄權。
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管轄權,或者約定不明確,那么就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確定管轄權。一般來說,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對于股權轉讓糾紛,由于股權的特殊性,有時可能需要考慮到公司的注冊地等因素。
例如,如果股權轉讓涉及到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那么可能需要考慮到股票交易地的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因為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通常受到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范,而這些法律法規可能會對管轄權有所規定。
如果股權轉讓糾紛涉及到的是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那么可能需要考慮到涉外因素。因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可能涉及到外國投資者,這就需要考慮到國際私法的相關規定。
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權問題是一個復雜的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作為律師,我們需要全面考慮各種因素,包括合同的約定、股權的性質、涉及的法律領域等,才能準確地確定管轄權。
在實踐中,我們建議企業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應盡可能明確約定爭議解決的方式和管轄權,以避免日后出現糾紛時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同時,企業也應該了解相關法律法規,以便在出現糾紛時能夠及時、準確地確定管轄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