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撤銷權糾紛引起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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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對股權代持的問題處理作出了司法解釋,首次明確表明了我國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投資人的股東資格的確認,對于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代持協議的效力問題,司法解釋三規定只要相關協議不存在《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則應認定代持協議合法有效,一般情況下,如果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就股權及收益歸屬產生糾紛發生爭議時,他們之間的代持協議的效力問題就備受關注,對此,我國《公司法》并沒有對&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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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實踐中,股權轉讓糾紛日益增多,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對外轉讓,因為《公司法》對其作出了較多的限制性規定,如轉讓時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等,造成實踐中關于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優先購買權等引發的糾紛不斷增多,此外,《公司法》還規定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應收購股東的股權,這類糾紛也有不斷增多的趨勢,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股權轉讓糾紛列為第三級案由,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而發生的糾紛,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即股份轉讓糾紛)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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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糾紛找什么部門 公司發生糾紛,可以通過內部協商調解,若調解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向法院起訴解決糾紛,法律分析:公司糾紛可以內部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工商部門投訴,或者向法院起訴、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與公司發生糾紛應該找哪個部門1 與公司有勞動糾紛員工去哪投訴有哪些方式 出現勞動糾紛時,勞動者可以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通過協商、申請勞動仲裁等方式維權,2、協商和調解:在發生股權糾紛時,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應首先嘗試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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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具體到股權轉讓糾紛,股權轉讓這一義務屬于反映此類合同本質特征的義務,則以履行股權轉讓義務一方所在地或轉讓股權的行為地(即公司住所地)作為合同履行地,如上所述,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于合同糾紛的規則確認股權轉讓糾紛地域管轄的基礎上,仍需根據訴爭議標的的種類進而確定合同履行地,故股權轉讓糾紛應依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來確定管轄法院,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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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4、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轉讓股權引起的糾紛案件涉及到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時,一般應將顯名股東列為被告,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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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1、股權轉讓糾紛怎么確定管轄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6、股權轉讓糾紛怎么確定管轄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4、股權轉讓糾紛案件管轄規定是雙方當事人關于股權轉讓方面發生糾紛,已經有約定了,那么就尊重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除此之外如果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之下,那么就應當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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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未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其他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主張,或者自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超過一年的除外,同等條件&rdquo,3、其他侵害情形比如:(1)第三人委托公司股東代持股份,隱名收購其他股東股權(2)通過控股目標公司股東的母公司,間接收購目標公司股權(二)受侵害股東提起股權轉讓糾紛常見法律問題1、訴訟時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自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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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虛假出資糾紛,股東認購出資而未實際出資,取得公司股權的情形,虛假出資糾紛,股東認購出資而未實際出資,取得公司股權的情形,公司追繳股東出資的案由有哪些1、虛假出資糾紛,3、虛假出資糾紛,股權轉讓糾紛案由法律主觀:公司股權糾紛的案由主要包括,出資不足糾紛,在約定的期限內,股東僅僅履行了部分出資義務或者未能補足出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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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股權糾紛的處理方式有:由股東、公司之間協商進行處理,公司股權糾紛怎么處理1、法律分析:股權糾紛處理方式如下:當事人雙方協商處理,股權轉讓雙方之間的糾紛應列合同的相對人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應列公司為第三人,4、法律分析:股東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訴訟等方式處理,具體的處理方式及流程應視糾紛的具體情況而定,股權轉讓糾紛中涉及公司決議無效或撤銷,當事人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請求撤銷上述決議的,應當列公司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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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以下是你可能需要咨詢的一些問題:公司設立:股權律師可以幫助你理解公司設立的法律要求,包括公司類型的選擇、股東協議的制定、公司章程的編寫等,股權律師事務所通常擁有專業的律師團隊,他們具備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知識,能夠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在選擇股權律師事務所時,你需要考慮他們的專業能力、服務質量、費用等因素,企業股權糾紛的律師費用因地區、案件復雜程度、律師的經驗和聲譽等因素而異,股權糾紛:如果出現股權糾紛,股權律師可以幫助你進行法律分析,提供解決糾紛的策略,如果需要,還可以代表你進行訴訟。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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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銷售型公司在分配股權時,應當避免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建議在股權分配時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由創始人、聯合創始人、投資人三方持股,將最大的權利集中于創始人手中,便于其行使權力,因此,銷售型公司在設計股權結構時,應當考慮好以下幾點:1.股權結構應當盡量簡單清晰,避免后期股權糾紛,退出機制是指在銷售型公司中,如何實現銷售人員的股權退出,在銷售型公司,由于股權結構、利益分配等原因,銷售人員離職時往往會出現矛盾,造成銷售團隊瓦解,3.激勵方式應當選擇可以量化的方式,例如銷售提成、固定薪酬、虛擬股權等,因此,可以考慮將股權激勵與基本工資、績效獎金等薪酬制度相結合,激勵銷售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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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股權繼承糾紛一、股份公司股權是否可以繼承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允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股東資格繼承辦法,主要是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之間的合作基于相互間的信任。為此,從實際出發,應當允許章程規定股東認為切實可行的辦法,解決股東資格繼承問題。全體繼承人因行使所繼承股權而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均由各繼承人共同享有和共同承擔。那么股權繼承糾紛之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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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律師該如何處理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轉讓合同糾紛,律師處理時可以首先以協商為主,向雙方講明權利以義務關系。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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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所有糾紛的總稱。股權轉讓糾紛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不同的類型應該以不同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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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公司可能會被牽涉進股權轉讓糾紛中,例如:1. 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了公司的義務:如果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了公司的義務,例如協助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提供相關資料等,而公司沒有履行義務,則可能會被牽涉進股權轉讓糾紛中,成為被告,在股權轉讓糾紛中,轉讓方和受讓方往往會因為股權轉讓協議的履行問題產生爭議,這時候,公司能不能作為被告呢,因此,在股權轉讓糾紛中,如果公司不是股權轉讓協議的當事人,則不能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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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子女因遺產繼承產生糾紛,此案歷經一審和二審,幫助當事人獲得北京房產10%份額、公司股權、銀行存款、租金等合理財產,維護了當事人的最大權益。當事人對判決結果非常滿意,口碑價值得到認可!
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兄弟姐妹多人因北京地區拆遷房和補償款產生分家析產糾紛,經過在庭審中全力爭取,我方勝訴,獲得房產和補償款合計價值上百萬!只有委托專業的律師,結果才會更有保障!
如果有房產糾紛,可以先找律師申請異議登記,阻止第三人惡意取得房產。不要等到打官司才想起找律師,把工作做到前面才能使自己利益最大化!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工程款糾紛怎么起訴? 拖欠工程款糾紛起訴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關的全部證據材料,鑒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長、投資大,大多數為隱蔽工程及專業性強等原因,所以我們在訴訟前必須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證據資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層次、多方位地進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訴; 2、證據資料準備充分后,確定訴訟方案,包括被告的選擇和訴訟請求的確定問題。在被告的選擇問題上,可以選擇合同相對方以及違法分包或非法轉包的發包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作為共同被告;訴訟請求可能包括請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實際損失以及訴訟或保全費用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進行確定; 3、確定管轄法院。首先看雙方當事人對爭議解決機構有沒有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根據關于合同糾紛案件的規定處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為管轄地。通過大量的案件分析發現,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訴訟請求僅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訴訟費,很少提及違約金、律師費、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債權人和債務人交換雙方的證據,債務人就債權人的訴求作出應答。合同任意一方當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此類訴訟的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爭議解決條款,則需要按照該條款預訂的方式解決工程款糾紛。例如:約定了仲裁的,就應當提交仲裁解決。約定了訴訟管轄法院的,就應當向約定的管轄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