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繼承糾紛之分析

導讀:
股權繼承糾紛一、股份公司股權是否可以繼承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允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股東資格繼承辦法,主要是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之間的合作基于相互間的信任。為此,從實際出發,應當允許章程規定股東認為切實可行的辦法,解決股東資格繼承問題。全體繼承人因行使所繼承股權而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均由各繼承人共同享有和共同承擔。那么股權繼承糾紛之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股權繼承糾紛一、股份公司股權是否可以繼承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允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股東資格繼承辦法,主要是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之間的合作基于相互間的信任。為此,從實際出發,應當允許章程規定股東認為切實可行的辦法,解決股東資格繼承問題。全體繼承人因行使所繼承股權而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均由各繼承人共同享有和共同承擔。關于股權繼承糾紛之分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股權繼承糾紛
一、股份公司股權是否可以繼承
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換句話說,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繼承是當然繼承。
但是,繼承人雖可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權,但并不能自然取得被繼承人生前在公司擔任的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二、有限公司股權繼承是否有限制
公司法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允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股東資格繼承辦法,主要是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之間的合作基于相互間的信任。而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繼承人畢竟已不是原股東本人,股權實質上發生了轉讓。在此情況下,其他股東對原股東的信任并不能自然轉變為對繼承人的信任,不一定愿意與繼承人合作,可能導致股東之間的糾紛,甚至形成公司僵局。
為此,從實際出發,應當允許章程規定股東認為切實可行的辦法,解決股東資格繼承問題。比如規定,當股東不同意某人繼承已死亡的股東的資格時,可以采用股權轉讓的辦法處理股權繼承問題等。
三、股東繼承人為多人時,如何繼承股權
至少要考慮三個因素:有無遺囑、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有無特別規定。股東去世后,在有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如果公司章程未就股權繼承作出特別規定,則被繼承的股權只能由享有繼承權的數個繼承人作為共同共有人的一個整體,共同行使該股權,而不能直接以股東身份向公司主張股權。全體繼承人因行使所繼承股權而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均由各繼承人共同享有和共同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