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糾紛官司怎么打

導讀:
繼承遺產糾紛訴訟應準備哪些證據: (1)公安機關、醫院關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收集遺產繼承糾紛的證據材料,如: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遺囑是否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3、被繼承人遺囑里是否有遺贈,確定適用何種繼承的順序:1、被繼承人是否立有遺贈撫養協議,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在法定繼承方式中,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
在遺產繼承糾紛中,首先要確定的便是繼承權主體,也就是要先明確哪些人具有遺產繼承資格。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在法定繼承方式中,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法定繼承人的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子女的話分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贍養子女以及繼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準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需要注意幾點。明確管轄法院。當事人只有選擇正確的法院,其案件的起訴才會被人民法院受理。繼承案件一般是由被告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管轄。繼承糾紛案由包括:法定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贈糾紛、遺贈扶養協議糾紛。當事人應該在民事訴訟狀中明確自己的訴訟請求。準備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材料,盡量要尋找原件。收集遺產繼承糾紛的證據材料,如: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繼承人身份的證據等。
確定適用何種繼承的順序:
1、被繼承人是否立有遺贈撫養協議?贈撫養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被繼承人是否立有遺囑?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被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或放棄繼承的情況?遺囑是否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3、被繼承人遺囑里是否有遺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4、如果沒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遺贈);或者遺贈扶養協議、遺囑(遺贈)無效;或者遺贈扶養協議、遺囑(遺贈)相關人放棄繼承;則依照法定繼承方式繼承。
常見的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的原因有:1、不具備遺囑的形式要件;2、遺囑內容含糊、不明確、有歧義;3、立遺囑人訂立遺囑時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4、立遺囑人受欺詐、脅迫訂立遺囑;5、遺囑中處分的不是屬于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6、財產發生變化后沒有及時變更遺囑;7、沒有給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留下必要的份額。
被繼承人財產范圍的證據
1. 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津貼、喪葬費;
2. 土地、房產等不動產(主要包括商品房、福利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自建房、小產權房、廠房、店鋪、酒店式公寓等不同性質的房產。有單獨產權證書或雖未取得產權證書但經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
3. 車輛、貴重私人物品等價值較大動產(車輛、珠寶首飾、貴重家電等動產);
4. 銀行存款;
5. 租金、政府津貼、農村集體組織紅利等生產、經營性收益;
6. 股權及其收益;
7. 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
8. 投資型保險;
9. 知識產權的收益;
10. 其它財產。
繼承遺產糾紛訴訟應準備哪些證據:
(1)公安機關、醫院關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系證明;
(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
(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
(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
(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于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
(8)關于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
(9)醫院關于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
(10)其他證據。
因遺產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遺產繼承糾紛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不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如果原告選擇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起訴,當被繼承人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應以經常居住地為準,不能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具體地點為準。不能確定經常居住地的,以其戶籍地為死亡時住所地。
如何確定遺產所在地?
如果原告選擇在遺產所在地法院起訴,當被繼承人遺產(動產或不動產、股權等)涉及到跨區域時,遺產中有不動產的,以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不動產有多項的,以主要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被繼承人有多個遺產,且各遺產價值相差不大或無法直接判斷時,如何確定被繼承人的主要遺產所在地?原告起訴時應明確訴訟標的物的價值及具體的訴訟請求。繼承糾紛案件中,訴訟標的物(遺產)價值不明確的,可要求當事人進行預估,立案法官只需對原告主張的財產價值進行初步審查,并按當事人主張的遺產價值確定主要遺產所在地。對于影響管轄的相關主要遺產價值,原告的主張明顯高于或低于實際價值,應依實際價值確定管轄。
房產繼承是指按照《民法典》繼承編的規定,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被繼承人的房屋須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使用權房、小產權房以及他人名下房產不能繼承。當繼承發生時,對于共有房產需要析產,即析出被繼承人名下房產份額,然后再繼承。如果有遺囑或者遺贈的,先按照遺囑或者遺贈辦理;遺囑或者遺贈無效或者未處理部分房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房產繼承糾紛的管轄法院包括:
1、被繼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有經常居住地且能夠證明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2、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如果被繼承人在多個行政區域內均有遺產,需根據遺產在各個行政區域的分布情況,確定由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房產繼承訴訟需要準備的證據材料
1、 當事人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如戶口簿、單位或居委會證明);
2、 證明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當提交結婚證、戶口簿或者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3、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應當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或者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4、 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5、到被繼承人所屬派出所開具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或者提供被繼承人醫學死亡證明;
6、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派出所開具親屬關系證明;
7、繼承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果是外籍繼承人需要提供經過公證書予以認證;
8、被繼承的房產證(產調信息、有無抵押的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9、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遺囑繼承的情況)。
審判實踐中,如無遺囑的情況下,一方死亡,夫妻共同房產的一半應歸配偶所有,另一半應歸全部繼承人繼承。如果配偶在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將房產轉移登記,如受讓人不屬于善意取得,則應認定為無權處分,房產登記行為應屬無效。該種情形下,如直接進行繼承訴訟,則由于房產已登記在案外人名下,法院有可能不予處理。
在審判實踐中,可否直接提起繼承訴訟?還是應當先提起合同無效訴訟再提起繼承訴訟呢?在實踐中有:一、先提起合同無效訴訟,再提起繼承訴訟。二、先提起繼承訴訟,房產暫不予處理。三、一并提起合同無效和繼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