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導讀:
這些繼承糾紛均可依法進行處理。在發生繼承糾紛后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民法典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后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繼承糾紛發生后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那么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些繼承糾紛均可依法進行處理。在發生繼承糾紛后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民法典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后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繼承糾紛發生后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關于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1、繼承糾紛是被繼承人死亡后因爭執死者的遺產而發生的糾紛。如因繼承權、繼承順序、遺產分配份額等發生爭議都屬于繼承糾紛。
2、繼承糾紛可分成兩類一類是非侵權糾紛如繼承人僅對遺囑的效力、遺產的范圍和數額、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等問題認識不一而產生的糾紛。另一類是侵權糾紛即因發生侵害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如非法取消繼承人、受遺贈人資格的行為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行為非法處分未分割的遺產的行為非法扣減繼承人應繼遺產份額和遺贈財產的數額的行為法定代理人損害被代理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遺產分割時未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的行為非法剝奪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遺產的權利或者非法扣減其應得的遺產份額的行為。這些繼承糾紛均可依法進行處理。妥善處理遺產繼承避免或減少遺產糾紛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互助和社會安定有利于調動積極因素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
3、解決途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
(一)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后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愿接受的協議然后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愿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后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愿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于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于有關當事人的自愿行為因此處理后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于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于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于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后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民法典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后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后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后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代位繼承適用的范圍是什么
1、被代位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我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有的國家被代位人的范圍較廣如日本民法規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被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國、瑞士、匈牙利、希臘、奧地利等國家更將被代位人的范圍擴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與這些國家相比我國規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圍最窄這與繼承立法縮小繼承人范圍的趨勢是相吻合的。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各國法律均規定代位繼承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被代位人的旁系血親或直系長輩血親均無權代位繼承。原則上代位繼承人沒有代數限制。我國民法典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分限制。
4、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如被代位繼承人基于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
5、代為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則該遺囑會因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6、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