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遺囑的遺產怎么繼承?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處理?

導讀:
遺產繼承是每一個作為子女在父母去世之后,必須經歷的一部分,在家庭中有多個子女的時候,遺產繼承很有可能就會出現一些不必要的糾紛,那么有遺囑的遺產怎么繼承?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處理?跟著大律網的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有遺囑的遺產怎么繼承?
一種是非訴程序,房產部門直接辦理;另一種為訴訟程序。
非訴訟程序:《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對于第(四)項各地房產部門多要求辦理公證(部分地區辦理律師見證也可),行政程序多遵循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管理登記中加強公證聯合通知》[1991]117號的相關規定。通知中提到: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后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定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后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司法程序:法院訴訟解決,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權利人直接單方到房產部門申請房屋登記,俗稱強制過戶。
建設部《登記辦法》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處理?
繼承糾紛發生后,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后,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遺產繼承糾紛處理的原則有哪些?
(一)保護私有財產繼承權原則。我國繼承法根據憲法中“法律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原則,一方面規定了繼承權的主體、客體、內容等事項,起到確權的作用;另一方面規定了繼承權受到侵害時的法律保護措施,起到護權的作用,充分體現了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原則。
(二)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繼承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具體表現在:財產繼承權不分男女,平等享有;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不分男女,應當均等;有代位繼承權的晚輩直系親屬不分男女都有權代位繼承父或母的遺產;配偶一方死亡,繼承的一方不分男女都有權處分其所繼承的遺產,也可以在繼承遺產后自主決定再婚與否。
(三)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我國繼承法中明確規定:如果被繼承人沒有訂立遺囑,也沒有訂立遺贈撫養協議,其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其中,對被繼承人盡義務較多的,應當多分得遺產。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成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享有第一順序繼承權;分配遺產時,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應當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如果未盡扶養義務,不得享有受遺贈的權利。上述繼承法條文內容均顯示出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四)養老育幼,保護弱者原則。我國繼承法中規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與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在分割遺產時,要注意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對生活有特殊困難或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予以照顧,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應當多分遺產;在遺囑繼承中,即使遺囑人未保留胎兒或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份額,也要給予分配遺產。這既體現了社會主義法律對弱者的保護,也有助于社會和諧穩定。
(五)互諒互讓、協商處理、充分發揮遺產效用原則。繼承法第十五條對此做了規定。這一原則要求繼承人在遺產處理的過程中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以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為基礎,公平合理地分割遺產,實現物盡其用、家庭和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