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處理股權繼承糾紛時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導讀:
法官審理股權繼承糾紛時的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就是法官審理股權繼承糾紛時的法律依據,對此條文的理解,應著重于以下幾點:第一,該條規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這是立法上首次明確股東資格的可繼承性,股權的繼承應包括股東資格。繼承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已明確,可繼承的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那么法官處理股權繼承糾紛時的法律依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官審理股權繼承糾紛時的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就是法官審理股權繼承糾紛時的法律依據,對此條文的理解,應著重于以下幾點:第一,該條規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這是立法上首次明確股東資格的可繼承性,股權的繼承應包括股東資格。繼承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已明確,可繼承的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關于法官處理股權繼承糾紛時的法律依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官審理股權繼承糾紛時的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就是法官審理股權繼承糾紛時的法律依據,對此條文的理解,應著重于以下幾點:
第一,該條規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這是立法上首次明確股東資格的可繼承性,股權的繼承應包括股東資格。繼承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已明確,可繼承的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公司法的規定實際上確認: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場合,“有價證券”所代表的“股權”,既包括財產價值,也包括股東資格,兩者都是可以繼承的。
第二,按照該條的規定,股東資格原則上可繼承,通過公司章程排除股東資格的繼承是“除外”情形,因此,立法擯棄了繼承人禮讓老股東的做法,而確立了重視資合的原則。有限公司的資合性和人合性特征在股權繼承時難免表現出一定的矛盾。一方面,如果單純強調資合性,任由股東的繼承人成為新股東,可能會使股東之間無法和平相處,影響公司經營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同時還可能導致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超過法定限額;另一方面,如果因為公司的人合性而否定繼承人成為新的股東,也可能對原大股東不公,有時甚至造成公司僵局。本案中,良代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兼最大股東陶建平身故,公司排斥其繼承人陶冶成為股東,雙方對簿公堂,在確定系爭股權的歸屬之前,意味著陶建平生前所持有股份無人代表行使,根據公司章程,關于公司重大事項的股東會決議無法有效形成,公司的治理無從談起,進一步的發展也失去了可能。實際上,有限公司的股權繼承中,是偏重資合性,還是偏重人合性,涉及到立法選擇的問題,公司法的規定表明,有限公司的資合性應優先得到考慮,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股權繼承的問題上,如有必要,可以通過章程的規定來矯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