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門面轉讓合同規范

導讀: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國內協議管轄設定了以下條件:適用范圍的有限性,即當事人可以協議管轄的案件僅限于合同糾紛,其他民事案件不適用協議管轄;管轄協議形式的特定性,協議管轄只能以書面形式表現,這種書面協議既可以是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口頭協議則無效;約定法院的關聯性,協議管轄的法院必須與合同存在某種聯系或與當事人住所地存在聯系;而且,協議管轄不能違反民事訴訟法的強制性規范,即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法院進行協議,并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協 ...那么餐飲門面轉讓合同規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國內協議管轄設定了以下條件:適用范圍的有限性,即當事人可以協議管轄的案件僅限于合同糾紛,其他民事案件不適用協議管轄;管轄協議形式的特定性,協議管轄只能以書面形式表現,這種書面協議既可以是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口頭協議則無效;約定法院的關聯性,協議管轄的法院必須與合同存在某種聯系或與當事人住所地存在聯系;而且,協議管轄不能違反民事訴訟法的強制性規范,即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法院進行協議,并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協 ...關于餐飲門面轉讓合同規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接收人(以下簡稱乙方),雙方茲就營業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條件如下:
甲方愿將獨資設立,坐落 路 號的 店鋪,轉讓予乙方經營。
1、店鋪全部器具,存貨作價人民幣 萬元。器具及存貨另列清冊并分別標明價格。
2、上列器具,存貨經盤點如有增減變化數量,則依清冊所記載價格,增減付現金。
3、甲方應收未收款約計 萬元(詳移交清冊),悉數由乙方承受,不另計價。唯乙方應承受甲方對外所欠的一切債務(詳移交清冊)。
于簽訂本合同的同時,乙方交付甲方 萬元;其余款于點交完訖之日一次付清。
雙方訂定 年 月 日為點交日期,并定于餐飲店現場為點交地點。
1、本店清點移交以前,所有甲方對外所欠的一切債務,概由乙方承受,并由乙方將營業承受承擔債務的情況通知各債權人。清點移交前所積欠一切稅捐、水電費用、房租、員工薪資亦同。
2、店鋪名稱或延用原名稱,或變更名稱,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雷同。甲方應協同乙方辦理店鋪變更登記手續,不得借故推辭。
3、店鋪現承租坐落 市 路 號的租憑權,由甲方讓與乙方,并由甲方負責出租人與乙方辦理續租 年,與乙方另行換立足約,如出租人不允許續租或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條件,致乙方受害時,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契所列各條情形之一,即視違約論,對方有權解除合同。如是乙方違約,愿將已付款項,任由甲方沒收;若是甲方違約,則應按所收的款項加倍返還以為違約處罰。若有其他損害,仍得請求賠償。
七、本合同一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合同書人: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1、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2、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3、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4、其他由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國內協議管轄設定了以下條件:
(1)適用范圍的有限性,即當事人可以協議管轄的案件僅限于合同糾紛,其他民事案件不適用協議管轄;
(2)管轄協議形式的特定性,協議管轄只能以書面形式表現,這種書面協議既可以是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口頭協議則無效;
(3)約定法院的關聯性,協議管轄的法院必須與合同存在某種聯系或與當事人住所地存在聯系;而且,協議管轄不能違反民事訴訟法的強制性規范,即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法院進行協議,并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4)協議管轄條款效力的獨立性,即無論管轄協議是以獨立的協議形式,存在或者是作為合同的一項條款,其效力是獨立的,不以發生糾紛的合同的效力為轉移,其是否有效應當單獨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