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是什么

導讀: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使用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計算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的50%以上。《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那么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使用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計算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的50%以上。《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關于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使用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已收房的業主所持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之和)計算達到建筑物總面積(所有業主享有“專有部分的面積”的總和)的50%以上。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