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成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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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成立程序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業主的專有部分達到建筑物總面積50%以上,建設單位應及時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報送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資料,報送資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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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章程
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如何申請成立業主委員會
(一)物業管理區域證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積清冊;
(三)業主名冊;
(四)建筑規劃總平面圖;
(五)交付使用共用設施設備的證明;
(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
二、建設單位推薦業主代表作為臨時召集人,召集占總人數5%以上或者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5%以上的業主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成立業主大會;占總人數5%以上或者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5%以上的業主也可以自行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成立業主大會。
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指定代表擔任籌備組組長,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籌備組負責召集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中非建設單位的業主代表人數不低于籌備組中具有表決權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二。籌備組成員有建設單位代表、業主代表等組成,名單確定后應當成員名單、分工、聯系方式等內容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示位置公告。籌備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業主代表應當具有業主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責任心強、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籌備組中有表決權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每人享有一票表決權。籌備組組長在籌備組中沒有表決權。
四、建設單位應當在籌備組成立之日起7日內向籌備組提供業主名冊、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建筑物總面積等資料;根據有關規定將相關信息錄入公共決策平臺;承擔籌備及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費用。
五、籌備組成立后,應負責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工作,并在成立之日起60日內,將下列事項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一)制訂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方案,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議題及表決規則;
(二)擬定管理規約草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表決權數;
(四)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確認候選人名單,制訂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五)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籌備工作。
上述事項公示時間為7日,在公示期間,業主可以對以上事項向籌備組提出建議和意見,籌備組應當予以記錄。
公示期滿后7日內,籌備組應當參考業主的建議和意見對各事項進行修改,確定擬提交表決的內容。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六、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籌備組應當將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議題和需要業主表決的內容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日。
七、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表決,并應當全部經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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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規約(草案);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
表決內容需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專項維修資金支取事項需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
八、籌備組應當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將表決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7日。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事項全部通過的,業主委員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決議作出之日起30日內,持以下材料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籌備組出具由組長簽字的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的報告;
(二)業主大會決議;
(三)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材料齊全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當場予以備案,并在備案后7日內將備案材料抄送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書面通報物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區居民委員會。
九、業主委員會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備案證明,向區、縣公安分局申請刻制業主委員會印章。
十、業主大會成立、完成備案手續的,經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可以到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業主委員會憑登記證明,向區縣公安分局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印章。




